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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公有路邊停車位申請取消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1 月 0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交通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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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受理申請取消公有路邊停車位,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路邊停車位係指本府依停車場法第十二條所設置之路邊
    停車場。
三、本市公有路邊停車位符合下列條件者,得視實際出入需要,申請辦理
    取消一至三個車位:
(一)公務機關、學校。 
(二)公寓大廈或集合住宅公共出入口。 
(三)醫院。 
(四)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 
(五)國際觀光飯店。 
(六)倉儲業之倉庫車輛出入口。 
(七)汽車運輸業、買賣業、修理業、洗車業、及其他與汽車服務有關之
      行業車輛出入口。
(八)建築工地工程車輛出入口。 
(九)法定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出入口。 
(十)依法核准設置之停車場出入口。 
(十一)其他特殊狀況,經本府專案核准者。 
    前項第七款以取消一個停車位為限;第六至十一款車輛出入口如需經
    由人行道,應先取得本府建設處許可並完成斜坡道之設置。
四、申請取消路邊停車位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取消停車位地點位置圖及現場照片。 
(二)下列文件之一: 
      1.申請人與建築物之關係證明文件(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 
      2.開業證明。(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 
      3.營利事業登記證。(第三點第一項第四至七款)。 
      4.建築執照。(第三點第一項第八款)。 
      5.建築物使用執照及建築平面圖。(第三點第一項第九款)。 
      6.停車場許可文件。(第三點第一項第十款)。 
(三)本府建設處許可文件及斜坡道完工照片(第三點第二項)
五、核准留設之公共出入口,如其取消停車位原因消滅,本府得視道路交
    通狀況,恢復停車位開放公共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