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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臨時免費停車場委託民間管理維護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10 月 1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交通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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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疏解道路停車秩序,加強改善都市停
    車因難問題,促使社會大眾熱心共同參與停車場之維護管理為目標,
    俾資運用民間資源,以減輕市府負擔,訂定本要點。
二  受託者代本府義務維護管理停車場,不得向本府請求任何費用。
三  管理委託對象:
 (一) 本市民間企業界及社團。
 (二) 地方熱心公益及善心人士。
四  委託管理期限:以一年為一期。
五  登記管理每處停車場達兩家以上,應以抽籤方式決定。
六  受託維護管理責任與權利:
 (一) 責任
      1 應用本府辦理登記並簽定委託契約書。
      2 對於理有設備應保持原狀,並應善加維護,漆繪標線 (誌) ,保
        持清潔。
 (二) 權利
      受託人得就本府設計規之規格,在不影響停車景觀、停車秩序及社
      會善良風俗,加以藝術美化之原則得申請並經本府核定後設置商業
      性廣告設施。
七  委託舌理之停車場應免費開放供公眾停車使用,不得變相營利;於入
    口處應豎立「停車場管理要點」以利管理。
八  受委託認養單位對於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活動及其它商業傳播與營利
    行為,不得使用本停車場;若經主管機關核准使用本停車場,應以不
    妨礙停車空間為限;借用單位應負場地設備及清潔之維護與停放車輛
    安全等責任。
九  考評及獎懲:
    本府採不定期抽查,評核績效辦理獎懲。
 (一) 雀護管理績效優良者,頒發獎狀並公開表揚,同時取得優先受託管
      理權。
 (二) 維護管理績效不彰者予以糾正,特別低劣者,本府撤銷委託並收回
      管理。
一○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並依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