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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督導公有停車場委託經營之管理 品質及營運狀況,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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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停車場係指依停車場法第十六條所設置之委託經營路外停 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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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停車場於經營管理期間應隨時接受本府交通處之指導、考核、查察、 觀摩或駐場瞭解營運及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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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停車場經本府巡查考核發現維護不良者,應予計點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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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依停車場之清潔狀況、服務人員、標示指標、經營管理違規事項 、安全措施、收費作業、殘障優惠、照明設備及建築設備維護紀錄及 委託經營契約書規定項目辦理考核,其處分方式及罰則依委託經營契 約書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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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府辦理停車場考核時應由經營者指派代表會同,並將考核結果記錄 為書面資料,其經營管理成效將列入本府往後廠商評選之考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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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所需督導考核書表格式,由本府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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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簽奉市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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