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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警察局辦理違規慢車行人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12 月 2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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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的:
    使不諳交通法規之慢車駕駛人及行人能有機會接受教育深刻瞭解交通
    法規,進而主動遵守交通規則,以達寓教於罰之目的。使執勤勢舉發
    人員於執行違規舉發時有一定遵循標準,以統一步驟而免發生偏頗。
二  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章第七十三條、七十四條及第四章第
    七十八條之規定。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處理細則」第五十八條之規定。
三  實施程序:
 (一) 對象:凡慢車駕駛人及行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
      三條、七十四條及
 (二) 第七十八條各款規定之一,而合左列條件之一者,即施以交通安全
      講習:
      鄉下人或不諳交通規則者。
      中等學校以上之學生。
      身份不明而無足資確認之證件。
      當場表示願意接受交通安全講習者。
 (三) 場所:利用本局交通安全教育室原有設備場所。
 (四) 時間:分定期與不定期。
      定期講習-每週一、三、五,上午十至十二時,下午三至五時。
      不定期講習-對身份不明而無足資確認證件之違規行人慢車駕駛人
      ,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處理細則」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得逕行
      傳喚,隨時施以交通安全教育。
 (五) 教材:由本局依據有關法令編印發用,並製幻燈放映。
四  注意事項:
    服勤人員遇慢車駕駛人或行人違規而符合施以交通安全講習條件目者
    ,除應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內違規事實欄註明「應接
    受交通講習」字樣外,並應當場依照本要點規定日期時間填發接受交
    通安全講習通知單 (格式如附件一、由本局印發,一式三聯,第一聯
    通知違規人,第二聯併案移送裁決單位,第三聯存查) 。服勤人員遇
    慢車駕駛人或行人違規而符合施以交通安全講習條件第目者,除應依
    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將違規人於每日上午十時前,下午三時帶至本
    局交通安全教育與安全講習,但遇假日或超過規定時間者則應舉發通
    知接受定期交通安全講習。交通安全教育室應於辦理交通安全講習次
    日,將違規人接受講習情形通報各該裁決單位 (通報單格式如附件二
    ,由本局印發) ,以為結案或易處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