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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公務停車證核發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6 月 1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交通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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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公務停車證之核發及使用,
    特訂定本要點。
二、領有公務停車證之車輛,停放於本市公有停車場,免予收費。
三、公務停車證之核發對象如下: 
(一)本府及所屬各機關之公務車輛:由本府行政處審查、製作核發,並
      列冊(車號及證號)送本府交通處備查。
(二)其他因公務需要核定之車輛,由本府交通處製作核發。
四、公務停車證須張貼於車前擋風玻璃右上角明顯處,以資識別;如未張
    貼或張貼隱蔽致無法辦識、核對者,仍應依規定繳費。如停車證需更
    換車號,應持原證及有關證件至本府行政處或交通處辦理更換。
五、公務停車證擅自塗改或車號與停放車輛不符時,仍應依規定繳費。
六、公務停車證遺失,應由持證者檢具申請書及有關證件至本府行政處或
    交通處辦理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