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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規範商店街區舉辦活動,特訂定本要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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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商店街區舉辦活動,應於一個月前提出活動計畫,經本府核定並發給 活動許可函後始准辦理。前點所提出之計劃,其內容應包含活動主題 、活動時間、活動範圍、活動內容及活動流程、參加對象、財務計劃 、人力安排、交通維持計畫及環境清潔維護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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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活動期間商店街區之店家,除依核定之活動計劃將本身店家之商品置 於騎樓促銷者外,不得將騎樓租借他人營業或在人行道 (包括無遮簷 之人行道) 、馬路陳列商品販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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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辦理封街活動,應經道安會報或交通改善會議通過後,始得為之;但 本府所核定之行人徒步區於封街時段內,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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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辦理封街活動,如有設攤必要時,與活動主題相關之攤位數,不得少 於百分之八十,並禁止商家販售違禁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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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活動期間主辦單位應於街區內廣設大型垃圾桶或垃圾子車,並隨時派 人清掃、清運垃圾,保持路面整潔及水溝之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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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活動期間除活動計劃核定之擴音設施外,禁止個別店家使用擴音器, 製造噪音影響住家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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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活動期間,主辦單位應指派專人為本府之聯繫窗口,遇有緊急或不法 情事時,應即通報相關單位處理,並副知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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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府得視活動規模需要,邀集本府相關單位、區公所、里辦公處及商 店街區管委會成立聯合督導小組,處理各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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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舉辦活動未依核定計畫及本要點規定辦理,經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 ,本府除得逕行撤銷活動許可,如有保證金者並沒收保證金外,並 通知有關單位逕依相關規定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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