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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商店街區舉辦活動審核要點 (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4 月 1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經濟發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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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規範商店街區舉辦活動,特訂定本要
    點。
二  商店街區舉辦活動,應於一個月前提出活動計畫,經本府核定並發給
    活動許可函後始准辦理。前點所提出之計劃,其內容應包含活動主題
    、活動時間、活動範圍、活動內容及活動流程、參加對象、財務計劃
    、人力安排、交通維持計畫及環境清潔維護計畫。
三  活動期間商店街區之店家,除依核定之活動計劃將本身店家之商品置
    於騎樓促銷者外,不得將騎樓租借他人營業或在人行道 (包括無遮簷
    之人行道) 、馬路陳列商品販賣。
四  辦理封街活動,應經道安會報或交通改善會議通過後,始得為之;但
    本府所核定之行人徒步區於封街時段內,不在此限。
五  辦理封街活動,如有設攤必要時,與活動主題相關之攤位數,不得少
    於百分之八十,並禁止商家販售違禁商品。
六  活動期間主辦單位應於街區內廣設大型垃圾桶或垃圾子車,並隨時派
    人清掃、清運垃圾,保持路面整潔及水溝之暢通。
七  活動期間除活動計劃核定之擴音設施外,禁止個別店家使用擴音器,
    製造噪音影響住家品質。
八  活動期間,主辦單位應指派專人為本府之聯繫窗口,遇有緊急或不法
    情事時,應即通報相關單位處理,並副知本府。
九  本府得視活動規模需要,邀集本府相關單位、區公所、里辦公處及商
    店街區管委會成立聯合督導小組,處理各項問題。
一○  舉辦活動未依核定計畫及本要點規定辦理,經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
      ,本府除得逕行撤銷活動許可,如有保證金者並沒收保證金外,並
      通知有關單位逕依相關規定取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