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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督導會報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4 月 2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社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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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防制、消弭以兒童及少年為性交易對
    象,特依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設置臺中
    市政府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督導會報(以下簡稱本督導會),並訂
    定本要點。
二、本督導會執掌如下:
(一)審議本市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年度工作計畫。
(二)督導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工作。
(三)定期公布並檢討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教育宣導、救援、加害者處罰及
      保護安置之成果。
(四)其他有關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及宣導之事項。
三、本督導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一人為
    副主任委員,由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十三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本府社會處長
(二)本府教育處長
(三)本市警察局長
(四)本市衛生局長
(五)法律專家及社會福利相關領域之學者四人
(六)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工作相關之民間團體代表五人
    委員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由主任委員
    補聘(派),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督導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
    理會務;置幹事四人,由本府就相關單位派員兼任。
五、本督導會每年召開定期會議二次。但主任委員認為必要時或經委員二
    分之一以上連署者並得召開臨時會。本督導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
    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
    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時,得
    以書面指派代表出席。
  本督導會開會時,得依需要邀請相關單位及人員列席。
六、本督導會之會議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七、本督導會之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
    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八、本督導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