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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望高寮地區公共空間管理維護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1 月 3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建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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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府望高寮地區公共空間之管理
    維護,提供市民良好休閒活動場所,特訂本要點。
二、本公共空間內不得有下列行為,如經勸離不服者,送請警察及有關機
    關依法處理:
    1.未經許可販賣物品。
    2.赤身露體或其他不檢行為。
    3.隨地便溺、拋棄果皮、紙屑、其他廢棄物、或傾倒垃圾。
    4.曝曬衣物或其他物品。
    5.鬥毆滋事、妨害公共秩序。
    6.喧鬧或製造噪音,妨害公共安寧。
    7.妨害風化或賭博行為。
    8.烤肉、攀折花木、損壞公共空間之設施。
    9.攜帶危險物品。
   10.在公共空間設施上雕刻或張貼。
   11.於禁止車輛進入地區開車進入或違規停放車輛。
   12.不依規定使用設施有危害安全之虞。
三、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各單位權責劃分如下:
    1.經濟發展處:統籌望高寮地區公共空間管理事宜,山坡地違規使用
      之查報取締及攤販管理。
    2.都市發展處:違反都市土地分區使用及違建之查處。
    3.交通處:交通路線及停車空間之規劃及設置;交通標誌、標線之規
      劃設置及維護。
    4.建設處:公共空間景觀設施、植栽維護管理、場地借用管理及申辦
      事宜。
    5.環境保護局:公共空間環境清潔維護作業及定時巡查清理及廢棄物
      (土)傾倒之取締業務。
    6.警察局:流動攤販、汽機車違規停放及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巡查、告
      發及取締事項。
四、本要點未盡事宜得依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