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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逢甲商圈公共空間管理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4 月 1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建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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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臺中市西屯區逢甲商圈公共空間
    維護及使用管理,以促進社區商圈之繁榮與改善市容景觀,特訂本要
    點。
二、所稱逢甲商圈公共空間為逢甲路(自逢甲大學校門前至福星路),該
    區域原則禁止停車(含機車),平時借用者仍應保持車道暢通,倘如
    需封街者,應先提報交通維持計畫,經本市道安會報審議通過後始得
    借用。
三、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各單位權責劃分如下:
(一)建設處:統籌逢甲商圈公共空間管理及設施維護事宜,場地借用管
      理及申辦事宜。
(二)都市發展處:公共空間硬體設施保固期間維護事宜及管制汽、機車
      違規停放設施工程等。
(三)社會處及警察局:遊民之取締。
(四)交通處:交通相關規劃(含交通維持計畫)管理審查事宜。
(五)本市環境保護局:道路清潔維護、違規張掛廣告物(旗)等污染環
      境行為之取締管理。
(六)本市警察局:攤販、汽、機車停車及社會秩序維護(含夜間喧鬧)
      之巡查、告發及立即拖吊處理。
四、借用者,應於使用前十日以書面向本府(建設處養護科)申請辦理借
    用手續,經核准借用者需簽訂借用合約書(如附件),每次申請最多
    以三天為限。
五、借用者應繳納場地費用如下:
(一)保證金:
      1.人行道部份:新臺幣三萬元。
      2.人行道及車道:新臺幣五萬元。
(二)使用費:
      1.人行道:每日新臺幣七千元(不足一日以一日計)。
      2.人行道及車道:每日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不足一日以一日計並限
        核准封街案者)。
(三)如為政府機關及學校借用辦理公益性活動,則收保證金,不收使用
      費但辦園遊會者仍應繳交使用費,且仍需公函於一星期前提出申請
      ,並應遵守相關規定,但若損壞區內各項設施及植栽,保證金沒入
      。
(四)借用單位如因故需改期者,應於事前三日以書面提出申請。
六、借用者需遵守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得將所借用場地轉借或變相提供他人使用或非公益之營業使用。
(二)借用期滿後六小時內須清除場地內之器物及垃圾。
(三)嚴禁重型車輛進入借用場地。
(四)區內禁止噪音與空氣污染。
(五)借用期間,借用者應負責維持場內外秩序、公共交通、公共安全及
      環境衛生。
(六)接受本府管理人員之監督及指導。
七、借用期間有違反本要點規定情事者,本府得隨時停止借用並沒入保證
    金。
八、借用者如有損壞設施或損害植栽情形,應於三日內負修復或賠償責任
    。若未修復,本府得自行修復,並自保證金扣除修復金額。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借用,申請借用機關團體或個人均不得有異
    議:
(一)違反政府法令規定,為有關單位禁止者。
(二)違反社會善良風俗者。
(三)活動性質有損害區內設施或植栽之虞者。
(四)婚喪喜慶等及各項類似宴會活動(含烹煮烤食物等)。
(五)道路、人行道等養護期間。
(六)活動(含集會及遊行)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七)借用者有違反第六點規定者。
十、因重大事件(如中央機關徵用場地)或借用單位因改期致撞期,而無
    法借用場地者,本府無息退還保證金及使用費。但已使用之日仍應繳
    交使用費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借用期間場地清潔應由借用單位自行負責或委託清潔公司辦理,並
      經本府派員查驗合格後始准予辦理無息退還保證金。於借用期滿,
      借用單位應於六小時內清除垃圾及器物,如有違反除由本市環保局
      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予以告發處分外,本府並得代為清除,清
      除費用由沒入之保證金中支付。
十二、逢甲商圈公共空間經本府劃定公告為徒步區,並成立管理委員會管
      理維護後,本要點即停止適用。
十三、本要點未盡事宜得依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