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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人行陸橋、地下道之管理及維護 ,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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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人行陸橋、地下道,係指本府興建或機關團體興建移交本 府管理,供行人通行之陸橋、地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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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單位(機關)為本府建設處、社會處 、臺中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臺中市警察局、各區公所 、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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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行陸橋地下道管理權責劃分如下: (一)本府建設處:構造物及電氣設備等硬體設施損壞之整修。 (二)本府社會處:安置及通報警察局驅離地下道內之遊民。 (三)環保局:人行路橋廣告設置之審查及管理。 (四)臺中市警察局:流動攤販之驅離取締維護民眾通行安全。 (五)各級學校:專供各級學校內使用之人行陸橋,有硬體設施毀損時, 通知本府建設處處理。 (六)各區公所:人行陸橋、地下道路面之清潔,有硬體設備毀損時,通 知本府建設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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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行陸橋設置廣告,應向環保局申請。 人行地下道設置廣告,應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 提出: (一)計畫書。 (二)廣告格式、內容。 (三)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由管理單位會同環保局、臺中市警察局審查後核准設置。 第二項之申請人以認養人行地下道者為限。但本府及所屬機關辦理政 令宣導或民間捐贈之公益性廣告,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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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人行地下道設置廣告燈箱廣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地點由本府建設處指定。 (二)廣告突出人行地下道牆面不得超過二十公分。 (三)廣告內容、色彩及型式角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設置: 1.有礙行人安全。 2.有礙清潔維護。 3.有礙觀瞻或發生危險之虞。 4.有礙風化或擾亂公共秩序。 5.廣告內容未經本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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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人行陸橋、地下道管理,得由法人、機關團體或個人認養,或由本府 委外經營,其認養及委外經營,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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