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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陸橋地下道管理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2 月 2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建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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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人行陸橋、地下道之管理及維護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人行陸橋、地下道,係指本府興建或機關團體興建移交本
    府管理,供行人通行之陸橋、地下道。
三、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單位(機關)為本府建設處、社會處
    、臺中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臺中市警察局、各區公所
    、學校。
四、人行陸橋地下道管理權責劃分如下:
(一)本府建設處:構造物及電氣設備等硬體設施損壞之整修。
(二)本府社會處:安置及通報警察局驅離地下道內之遊民。
(三)環保局:人行路橋廣告設置之審查及管理。
(四)臺中市警察局:流動攤販之驅離取締維護民眾通行安全。
(五)各級學校:專供各級學校內使用之人行陸橋,有硬體設施毀損時,
      通知本府建設處處理。
(六)各區公所:人行陸橋、地下道路面之清潔,有硬體設備毀損時,通
      知本府建設處處理。
五、人行陸橋設置廣告,應向環保局申請。
    人行地下道設置廣告,應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
    提出:
(一)計畫書。
(二)廣告格式、內容。
(三)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由管理單位會同環保局、臺中市警察局審查後核准設置。
    第二項之申請人以認養人行地下道者為限。但本府及所屬機關辦理政
    令宣導或民間捐贈之公益性廣告,不在此限。
六、人行地下道設置廣告燈箱廣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地點由本府建設處指定。
(二)廣告突出人行地下道牆面不得超過二十公分。
(三)廣告內容、色彩及型式角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設置:
      1.有礙行人安全。
      2.有礙清潔維護。
      3.有礙觀瞻或發生危險之虞。
      4.有礙風化或擾亂公共秩序。
      5.廣告內容未經本府核准。
七、人行陸橋、地下道管理,得由法人、機關團體或個人認養,或由本府
    委外經營,其認養及委外經營,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