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區道路委由民間認養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5 月 1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建設處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  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結合民間組織力量,擴大運用社會資
    源,共同參與市政建設,以提昇市民生活品質空間,特訂定本要點。
二  受理認養對象:
 (一) 公私企業及社團。
 (二) 地方熱心公益人士。
三  認養期限以二年為一期。
四  認養人維護管理職責條件:
 (一) 向本府辦理登記,並簽訂委託認養契約書 (契約書條款如附件一)
      。
 (二) 認養基地上不可施設路障或設置構造物。
 (三) 認養人於認養期限內對基地負有完全清潔、維護、修繕、管理及保
      全基地美觀、堪用、完整之責,並負擔所需費用,如發現被破壞或
      被占用時,應負責向有關機關反應,以便處理。
 (四) 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並接受本府督導。
 (五) 受託期間工作人員之安全應自行負責。
 (六) 原有公共設施因人為因素損壞者,應負責依原規格修復,若有違反
      認養規定,經本府糾正而未改善者,依有關規定訴究,因而造成他
      人損失或傷害,致發生國家賠償事件時,應負一切賠償責任。但遇
      天然災害或人力不可抗拒之重大損害發生,得報請本府專案辦理。
 (七) 受託期間因基於市容美觀等正當理由,擬加強或改變現狀者,應提
      出具體之計畫並專案報准,其費用由認養人全額支出。
 (八) 受託人不得於基地上作任何商業性之行為,違者立予解約,二年內
      並不得申請認養。
五  本要點自公布日起實施,並得視實際需要隨時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