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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行道樹修剪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5 月 3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建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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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行道樹不定期修剪,維護交通安
    全,改善市容景觀,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行道樹,係指本市道路兩側及中央分隔島、園道、綠地、
    河川兩岸所栽植之樹木。
三、本要點執行單位為本府建設處。
四、本市行道樹除本府例行性修剪外,得依相關單位人員查報或民眾申請
    ,進行不定期修剪。
五、本市行道樹不定期修剪項目如下:
(一)下垂枝二.五公尺以下落枝修剪。
(二)配合臺電公司修剪觸及高壓電線之樹枝修剪。
(三)觸及其它管線之樹枝修剪。
(四)遮住交通號誌、路燈及道路指示牌之樹枝修剪。
(五)遮住廣告招牌物之樹枝修剪。
(六)影響排水之樹枝修剪。
六、申請不定期修剪行道樹,應以電話或書面表明姓名、住址、聯絡電話
    為之。
七、本府受理查報或申請修剪行道樹時,由本府執行單位派員現場勘查,
    並評分後排定優先順序,定期派工處理。
    本市行道樹修剪期限,依評分結果規定如下:
(一)超過一百分者,三日內處理完成。
(二)八十一分至一百分者,三日至七日內處理完成。
(三)六十一分至八十分者,七日至十四日內處理完成。
(四)四十一至六十分者,十四日至二十八日內處理完成。
(五)二十一至四十分者,二十一日至二十八日內處理完成。
八、本市行道樹不定期修剪評分標準如下:
(一)影響交通視線,評分五十分。
(二)擋住交通號誌,評分五十分。
(三)路樹傾斜、斷枝等有安全顧慮者,評分五十分。
(四)汛期影響排水安全顧慮者,評分五十分。
(五)擋住路燈及路名牌,評分四十分。
(六)擋住廣告招牌,評分三十分。
(七)枝葉茂盛阻擋住家門窗,評分二十分。
(八)意願配合度(配合驅車、排除障礙等),評分二十九分以下。
(九)配合作業需要,評分十九分以下。
九、下列行道樹不列本要點處理範圍:
(一)學校用地範圍內之樹木。
(二)社區用地範圍內之樹木。
(三)眷村範圍內之樹木。
(四)寺廟範圍內之樹木。
(五)私有樹木。
    前項行道樹影響公共安全者,樹木所有人不同意修剪時,依行政執行
    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