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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市容景觀、充實都市休憩機能、 提昇生活環境品質,受理人民捐贈座椅及公共藝術品等設置,特訂定 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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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市已開闢道路所施作劃供行人通行之人行道或公園、廣場、停車場 退縮騎樓地之人行道等空間,本府得受理人民捐贈設置座椅及公共藝 術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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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公共藝術品」係指工藝、雕塑及其他利用適當媒材完成 之耐久性藝術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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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捐贈設置座椅、公共藝術品者,應依本要點規定,以書面並檢附 相關圖說、著作權同意證明文件及負責管理人員資料,向本府建設處 (以下簡稱建設處)申請,經建設處初審後邀集本府都市發展處、交 通處、文化局,就申請設置型式與地點之交通影響、週邊景觀配合及 實地之需求等實地會勘。經核准後通知捐贈者負責完成設置,設置完 成應報請建設處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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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捐贈之座椅、公共藝術品等得於背部標示捐贈者之名稱或識別標 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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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捐贈設置之座椅、公共藝術品,其材質與構造需確屬安全並由捐贈人 負維護整修責任,倘因設置不當致生公共安全意外事件,捐贈者應負 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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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捐贈設置之座椅、公共藝術品,經使用或檢查構造有不安全之虞者, 捐贈者應即拆除搬離,如得以修復者亦應先拆除,待修復後始得恢復 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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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所捐贈設置之座椅,需無條件供不特定人歇坐休憩,如有變相使用情 事者,經本府通知應立即改善或拆除,拒不改善拆除者,本府得予強 制拆除,並拒絕永不再接受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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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已捐贈設置之座椅、公共藝術品,倘因本府辦理拓寬或整修等需要, 經通知拆除時,捐贈者需即無條件搬離,拒不拆除或無法通知者,依 規強制拆除,並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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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捐贈設置座椅、公共藝術品之地點、位置規定如下: (一)設置之位置,以遠離車道靠人行道邊側設置為原則。 (二)交叉路口易妨礙車輛行駛視線及行動不便之斜坡道等處不得設置。 (三)人行道寬度不足三公尺者不得設置。 (四)有妨礙行動不便及行人順暢之動線者不得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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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應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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