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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受理捐贈設置座椅及公共藝術品處理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7 月 2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建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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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市容景觀、充實都市休憩機能、
    提昇生活環境品質,受理人民捐贈座椅及公共藝術品等設置,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市已開闢道路所施作劃供行人通行之人行道或公園、廣場、停車場
    退縮騎樓地之人行道等空間,本府得受理人民捐贈設置座椅及公共藝
    術品。
三、本要點所稱「公共藝術品」係指工藝、雕塑及其他利用適當媒材完成
    之耐久性藝術創作。
四、申請捐贈設置座椅、公共藝術品者,應依本要點規定,以書面並檢附
    相關圖說、著作權同意證明文件及負責管理人員資料,向本府建設處
    (以下簡稱建設處)申請,經建設處初審後邀集本府都市發展處、交
    通處、文化局,就申請設置型式與地點之交通影響、週邊景觀配合及
    實地之需求等實地會勘。經核准後通知捐贈者負責完成設置,設置完
    成應報請建設處查驗。
五、申請捐贈之座椅、公共藝術品等得於背部標示捐贈者之名稱或識別標
    誌。
六、捐贈設置之座椅、公共藝術品,其材質與構造需確屬安全並由捐贈人
    負維護整修責任,倘因設置不當致生公共安全意外事件,捐贈者應負
    賠償責任。
七、捐贈設置之座椅、公共藝術品,經使用或檢查構造有不安全之虞者,
    捐贈者應即拆除搬離,如得以修復者亦應先拆除,待修復後始得恢復
    設置。
八、所捐贈設置之座椅,需無條件供不特定人歇坐休憩,如有變相使用情
    事者,經本府通知應立即改善或拆除,拒不改善拆除者,本府得予強
    制拆除,並拒絕永不再接受捐贈。
九、已捐贈設置之座椅、公共藝術品,倘因本府辦理拓寬或整修等需要,
    經通知拆除時,捐贈者需即無條件搬離,拒不拆除或無法通知者,依
    規強制拆除,並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十、捐贈設置座椅、公共藝術品之地點、位置規定如下:
(一)設置之位置,以遠離車道靠人行道邊側設置為原則。
(二)交叉路口易妨礙車輛行駛視線及行動不便之斜坡道等處不得設置。
(三)人行道寬度不足三公尺者不得設置。
(四)有妨礙行動不便及行人順暢之動線者不得設置。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應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