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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園道、綠地、公園公共藝術品設置管理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3 月 1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建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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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鼓勵將藝術融入本市園道、綠地、公
    園景觀並持續維護管理,以提昇生活環境藝術,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公共藝術品,係指設立於本市園道、綠地及公園之繪畫、
    工藝、書法、雕塑、攝影及其他利用適當媒材完成之藝術創作。
三  申請設置公共藝術品應檢送詳細計畫包括設置地點、作品內容、設計
    圖、模型及管理維護執行計畫,向本府申請。                    
    前項藝術品如係他人享有著作權者,應附具著作權人同意使用之證明
    文件。
四  公共藝術品之設置,經本府業務單位受理初審,提請臺中市公共藝術
    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呈市長核定後辦理。
五  申請之藝術品設置及管理維護計畫,經本府核定後,由申請人自費施
    行,並得於該作品處標註其名稱 (規格不得大於五○公分乘五○公分
    ) 以彰顯之,惟該藝品應捐贈歸屬本府所有。
六  對藝術品設置及管理維護有卓著貢獻之私人或人民團體,本府得予以
    頒獎表揚之。
七  本市園道綠地除設立公共藝術品及本府核准之街道傢俱、路燈、交通
    標誌、號誌等及其他必要設施外,不得設立其他構造物。
八  本要點未盡事宜得依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