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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園道管理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1 月 0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建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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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臺中市園道(含公五八)綠地植
    栽維護及場地使用管理,提供市民良好休閒活動場所,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市園道內植栽維護依臺灣省公路行道樹栽植管理辦法暨本市行道樹
    及公共園區樹木栽植保育辦法辦理。
三、借用園道者,應於使用前十日以書面向本府(建設處景觀工程科)申
    請辦理借用手續,每次申請最多以三天為限。每年二月至四月為草皮
    場地養護期,場地不外借。
四、凡借用園道者應繳納場地費用如下:
(一)保證金:
      1.硬鋪面場地(如假日廣場、藝術園地、文化園地):新臺幣參萬
        元。
      2.草皮場地(如市民廣場):新臺幣伍萬元。
(二)使用費:
      1.硬鋪面場地:假日廣場每日繳交新臺幣柒仟元;藝術園地及文化
        園地每日繳交新台幣參仟元。
      2.草皮場地:每日繳交新臺幣伍仟元。
    如為政府機關及學校借用,則收保證金,不收使用費(辦園遊會者仍
    應繳交使用費),仍須以公函於一星期前提出申請,並應遵守相關規
    定(惟若損壞園道內各項設施及植栽,則保證金沒入)。
    借用單位如因故須改期者,應於事前三日以書面提出申請。
五、借用園道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得將所借用場地轉借或變相提供他人使用。
(二)借用期滿後六小時內清除場地內之器物及垃圾。
(三)嚴禁車輛進入借用場地。
(四)本園道內禁止設置廣告物或招牌。
(五)借用期間,借用者應負責維持場內外秩序、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
(六)接受本府管理人員之監督及指導。
六、借用期滿如有違反第五點規定情事者,本府得隨時停止借用並沒入保
    證金。
七、借用者如有損壞設施或損害植栽等情形,應於三日內負修復或賠償責
    任。若未修復,本府得自行修復,並自保證金扣除修復金額。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借用,申請借用機關團體或個人均不得有異
    議:
(一)違反政府法令規定,為有關單位禁止者。
(二)違反社會善良風俗者。
(三)營利行為者。
(四)活動性質有損害園道設施或植栽之虞者。
(五)婚、喪、喜、慶等及各項類似宴客活動。(含烹煮烤食物等)
(六)各項球類活動。
(七)園道植裁養護期間。
(八)活動(含集會及遊行)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九)借用園道違反第五點規定有案者。
九、因重大事件(如中央機關徵用場地)或借用單位因改期致撞期,而無
    法借用場地者,本府無息退還保證金及使用費。但已使用之日仍應繳
    交使用費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借用期間場地清潔應由借用單位自行負責或委託清潔公司辦理,並經
    本府派員查驗合格
(一)後始准予辦理無息退還保證金。
(二)於借用期滿,若借用單位未於期限內﹝六小時﹞清除垃圾及器物,
      本府得代為清除,清除費用由沒入之保證金中支應。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