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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環境綠美化,特設置環境綠美化 會報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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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之任務職掌如下: (一)關於綠美化環境工作之策劃執行及審核事項。 (二)關於綠美化環境工作之綜合協調及執行事項。 (三)關於綠美化環境工作之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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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 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聘請專家、學者、社團代表及 本府相關處局一級主管聘兼之,其中委員具有法律專門知識者至少應 有一人,外聘委員不逾三分之一。 本府委員及承辦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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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出缺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 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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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置執行祕書一人由建設處處長擔任,綜理會報事宜;副執行祕書 一人由建設處副處長擔任,襄助執行祕書處理會報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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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設置執行小組,由建設處組成,擬訂工作計畫,配合編列預算執 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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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應定期召開綠化會報一次,並視實際需要召開臨時會討論綠美化 相關議題,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 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 員一人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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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召開會議時,應有委員合計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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