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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追蹤輔導國民教育階段中途輟學 學生復學,協助其快速適應學校生活,順利完成國民教育,特訂定本 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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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 (以下簡稱中輟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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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中輟生復學安置原則如下: (一) 學校對申請復學之中輟學生不得拒絕,並應積極協助該生辦理復學 相關程序。但年齡未逾十五歲之中輟生,其情形特殊者,得暫讀補 校。 (二) 中輟生辦理復學,應由學校編入相當之年級就讀。中輟時間未達一 年者,以返回原班就讀為原則。達一年以上者,銜接原中輟年級; 年齡已逾十五歲者,得輔導其就讀補習學校。 (三) 學校輔導處 (室) 得針對輔導個案基於輔導需求,邀集家長、導師 、教務處、學務處 (訓導處) ,訂定個別化教育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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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中輟生成績之處理: (一) 中輟生復學後,如其中輟期間部分課業成績無法連貫計算時,由任 課教師按領域 (學科) 以補考或甄試等多元評量方式,評定其成績 。 (二) 中輟生復學後,其成績依現行成績評量相關規定辦理。但學校得針 對特殊個案另訂補充規定辦理。 (三) 中輟生復學後修業期滿,能否畢業,依下列原則辦理: 1 實施九年一貫課程之學生,依臺中市國民教育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辦理。 2 未實施九年一貫課程之學生,依臺中市國中小成績考查要點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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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學校安置輔導中輟生之方式如下: (一) 學生完成復學手續後,至學校輔導處 (室) 報到,輔導處 (室) 應 指定專人協助學生適應復學生活,並依據個案情形進行一日至一周 之安置輔導課程。 (二) 國中附設補校班級學生數未超過三十名時,得安置中輟復學學生, 但每班以不超過三名為原則。 (三) 學生安置時間之長短由學生個別生活學習評量表現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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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學校安置輔導中輟生之分工如下: (一) 輔導處 (室) 應協助個案心理輔導、學校適應及親師生溝通;教師 及學務處無法處理之個案,應由輔導處 (室) 安排諮商輔導及生涯 、生活、學習輔導等課程活動。 (二) 學務處 (訓導處) 應輔導個案服裝儀容、生活常規、外顯性行為。 (三) 教務處應協助個案班級安置、成績處理、學習適應及補救教學。 (四) 導師於復學安置輔導期間,應每日與個案會談,並輔導其適應學校 及班級生活。 (五) 任課教師應協助個案課程學習,並協助辦理領域 (學科) 之成績評 量,提供學生成績資料。 (六) 認輔教師應與個案晤談,至少進行兩週,每週至少三次,以協助個 案適應學校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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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年齡未滿十五歲之國民中學中輟生暫讀補校規定如下: (一) 申請對象:就讀之學校已設有國中附設補校之國民中學中輟生。 (二) 申請流程:由家長及學生提出申請暫讀補校,經輔導處 (室) 及導 師查核認可後,填寫暫讀補校轉介單,並提中輟生復學暫讀補校安 置會議討論。 (三) 學籍歸屬:暫讀補校學生,學籍仍設原校原班。 (四) 個案輔導:暫讀補校學生應列入個案輔導,由原班導師、輔導老師 、訓導人員及補校主任、導師共同負責輔導。 (五) 暫讀補校學生成績評量方式如下: 1 以回原班參加定期考試為原則,但情形特殊者,得以補校考試成 績認定。 2 藝能科成績以作品為考核依據,但情形特殊者,得提請中輟學生 復學暫讀補校安置會議認定。 (六) 暫讀補校學生以暫讀兩個月為原則,但情形特殊者,應召開中輟生 復學暫讀補校安置會議評估性。 前項中輟生復學暫讀補校安置會議由該校校長、教務主任、訓導主 任、輔導主任、導師、輔導老師、補校主任、補校導師組成之;召 開會議時,由校長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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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中輟學生復學安置流程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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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協助中輟生復學之人員,依下列規定予以敘獎: (一) 輔導中輟生復學安置三個月以上,且成效良好,有具體紀錄可查者 ,導師、認輔教師、行政及替代役人員各嘉獎一次。 (二) 輔導中輟學生復學安置且順利畢業或結業,且成效良好,有具體紀 錄可查者,導師、認輔教師、行政及替代役人員各嘉獎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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