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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復學安置輔導及成績評量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4 月 1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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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追蹤輔導國民教育階段中途輟學
    學生復學,協助其快速適應學校生活,順利完成國民教育,特訂定本
    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 (以下簡稱中輟生) 。
三  中輟生復學安置原則如下:
 (一) 學校對申請復學之中輟學生不得拒絕,並應積極協助該生辦理復學
      相關程序。但年齡未逾十五歲之中輟生,其情形特殊者,得暫讀補
      校。
 (二) 中輟生辦理復學,應由學校編入相當之年級就讀。中輟時間未達一
      年者,以返回原班就讀為原則。達一年以上者,銜接原中輟年級;
      年齡已逾十五歲者,得輔導其就讀補習學校。
 (三) 學校輔導處 (室) 得針對輔導個案基於輔導需求,邀集家長、導師
      、教務處、學務處 (訓導處) ,訂定個別化教育方案。
四  中輟生成績之處理:
 (一) 中輟生復學後,如其中輟期間部分課業成績無法連貫計算時,由任
      課教師按領域 (學科) 以補考或甄試等多元評量方式,評定其成績
      。
 (二) 中輟生復學後,其成績依現行成績評量相關規定辦理。但學校得針
      對特殊個案另訂補充規定辦理。
 (三) 中輟生復學後修業期滿,能否畢業,依下列原則辦理:
      1 實施九年一貫課程之學生,依臺中市國民教育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辦理。
      2 未實施九年一貫課程之學生,依臺中市國中小成績考查要點辦理
        。
五  學校安置輔導中輟生之方式如下:
 (一) 學生完成復學手續後,至學校輔導處 (室) 報到,輔導處 (室) 應
      指定專人協助學生適應復學生活,並依據個案情形進行一日至一周
      之安置輔導課程。
 (二) 國中附設補校班級學生數未超過三十名時,得安置中輟復學學生,
      但每班以不超過三名為原則。
 (三) 學生安置時間之長短由學生個別生活學習評量表現決定之。
六  學校安置輔導中輟生之分工如下:
 (一) 輔導處 (室) 應協助個案心理輔導、學校適應及親師生溝通;教師
      及學務處無法處理之個案,應由輔導處 (室) 安排諮商輔導及生涯
      、生活、學習輔導等課程活動。
 (二) 學務處 (訓導處) 應輔導個案服裝儀容、生活常規、外顯性行為。
 (三) 教務處應協助個案班級安置、成績處理、學習適應及補救教學。
 (四) 導師於復學安置輔導期間,應每日與個案會談,並輔導其適應學校
      及班級生活。
 (五) 任課教師應協助個案課程學習,並協助辦理領域 (學科) 之成績評
      量,提供學生成績資料。
 (六) 認輔教師應與個案晤談,至少進行兩週,每週至少三次,以協助個
      案適應學校生活。
七  年齡未滿十五歲之國民中學中輟生暫讀補校規定如下:
 (一) 申請對象:就讀之學校已設有國中附設補校之國民中學中輟生。
 (二) 申請流程:由家長及學生提出申請暫讀補校,經輔導處 (室) 及導
      師查核認可後,填寫暫讀補校轉介單,並提中輟生復學暫讀補校安
      置會議討論。
 (三) 學籍歸屬:暫讀補校學生,學籍仍設原校原班。
 (四) 個案輔導:暫讀補校學生應列入個案輔導,由原班導師、輔導老師
      、訓導人員及補校主任、導師共同負責輔導。
 (五) 暫讀補校學生成績評量方式如下:
      1 以回原班參加定期考試為原則,但情形特殊者,得以補校考試成
        績認定。
      2 藝能科成績以作品為考核依據,但情形特殊者,得提請中輟學生
        復學暫讀補校安置會議認定。
 (六) 暫讀補校學生以暫讀兩個月為原則,但情形特殊者,應召開中輟生
      復學暫讀補校安置會議評估性。
      前項中輟生復學暫讀補校安置會議由該校校長、教務主任、訓導主
      任、輔導主任、導師、輔導老師、補校主任、補校導師組成之;召
      開會議時,由校長擔任主席。
八  中輟學生復學安置流程如附件。
九  協助中輟生復學之人員,依下列規定予以敘獎:
 (一) 輔導中輟生復學安置三個月以上,且成效良好,有具體紀錄可查者
      ,導師、認輔教師、行政及替代役人員各嘉獎一次。
 (二) 輔導中輟學生復學安置且順利畢業或結業,且成效良好,有具體紀
      錄可查者,導師、認輔教師、行政及替代役人員各嘉獎二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