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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教師代表遴選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1 月 0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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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教育部八十五年八月十四日臺 (八五) 參字第八五五○四四一
    號令公佈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二  目的:為遴薦本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參與教師申訴評議委員
    會議,以保障教師權益,疏解教師糾紛,促進校園和諧,發揮教育功
    能。
三  申訴評議委員會之職責:
 (一) 審查申訴主體。
 (二) 受理申訴。
 (三) 自行迴避或被聲請迴避。
 (四) 實施瞭解與認定事實。
 (五) 協調當事人。
 (六) 審查不受理、駁回或中止評議。
 (七) 作成作評議書。
 (八) 命申訴人限期補正文件。
 (九) 緊急救助。
 (一○) 督促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評議結果。
四  臺中市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部份遴選方式如下:
 (一) 第一階段:各學校推選教師代表:
      1 基本條件:
      (1) 本市國民中小學,各學校之教師,服務年資十年以上者。
      (2) 具有法學素養者。
      (3) 了解法令者。
      (4) 具公平、公正、正義、熱心公益者。
      2 推選方式:由各校教師以公開方式推選之,連選得連任一次。
      3 推選人數:各校乙名。
      4 各校推選出之代表具有被遴聘為本市申訴評議委員之資格。
 (二) 第二階段:
      1 基本條件:各校推選之教師代表。
      2 遴聘方式:由本府教育局就未成立教師會之學校代表及台中市教
        師會就成立教師會之學校代表,各推薦十位名單,供市長遴聘參
        考。
      3 遴聘人數:
      (1) 國小組:六名。
      (2) 國中組:四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