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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中學附設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0 月 1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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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為了解學生學習成效,做為診斷與補救教學,以及教師改
    進教學之參考,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市國民中學補習學校 (以下簡稱國中補校) 學生成績考查,悉依本
    要點之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三  國中補校學生成績考查,應本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原則
    ,依綜合表現、一般學科及藝能學科分別辦理。
四  國中補校學生成績考查,分定期考查與日常考查,其內容應兼顧認知
    、情意及技能等領域。
五  國中補校學生成績考查,應視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以獎助及輔
    導為原則,並依各學科及活動性質,得就下列方式選擇辦理:
    紙筆測驗、口試、表演、實作、作業、設計製作、報告、資料蒐集整
    理、鑑賞、晤談、校外學習、實踐等。
六、國中補校成績 (含綜合表現、一般學科及藝能學科) 考查過程,皆以
    百分制計分。學期結束時,學校將各科學期成績轉換成甲、乙、丙、
    丁、戊五等第方式紀錄,通知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其成績轉換方式
    如下:
 (一) 甲等:九十分以上至一百分者。
 (二) 乙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 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 丁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五) 戊等:未滿六十分者,為不及格。
七、綜合表現成績之考查,以八十分為基本分數,並依下列各款規定,分
    別予以加減:
 (一) 依出席考勤結果而予加減之標準:
      1.以月份為單位,當月未缺席者加一分,每學期最高以五分為限。
      2.全學期事假每滿十五節者,減一分。
      3.全學期病假每滿四十節者,減一分。
      4.無故曠課者,每節減○‧五分。
      5.集會 (包括註冊、始業式、休業式及校外參觀教學等) 無故缺席
        者,每滿一次減一分。
      6.因婚、公、喪假或不可抗力事件經准假者,不予缺席計。
 (二) 導師得參酌學生個別差異,並依學生日常行為表現而予以加減,惟
      上下以十分為限。
 (三) 依獎懲結果而予加減之標準:
      1.大功者,每次加九分。
      2.小功者,每次加三分。
      3.記嘉獎者,每次加一分。
      4.記大過者,每次減七分。
      5.記小過者,第一次減二分,第二次減二分,第三次以上者每次減
        三分。
      6.記警告者,每次減一分。
    國中補校應訂定改過銷過辦法,以輔導學生改過遷善。凡依規定程序
    審核通過者註銷其記錄。各項各款合計總分超過一百分者,以一百分
    計算。
八  一般學科成績之考查,分下列各科辦理:
 (一) 國文。
 (二) 英語。
 (三) 數學。
 (四) 歷史。
 (五) 地理。
 (六) 公民。
 (七) 社會。
 (八) 生物。
 (九) 理化。
 (一○) 自然科學等。
九  一般學科各項成績考查所占比例,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 一、二年級第一、二學期及三年級第一學期,每學期舉行二次定期
      考查,每次占該科成績百分之三十五,共占該科學期成績百分之七
      十。日常考查則由教師依日常表現予以評定,占該科成績百分之三
      十。
 (二) 三年級第二學期,定期考查辦理一次,占該科學期成績百分之五十
      ,日常考查占該科成績百分之五十。
一○  一般學科之學期總平均成績計算方法,以各學生之學期成績乘以各
      該學期每週教學時數所得之總和,再以每週教學總時數除之。
一一  藝能學科成績之考查,依下列各科辦理:
   (一) 生活科技。
   (二) 電腦概論。
   (三) 體育。
   (四) 音樂。
一二  藝能學科各科成績之考查,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 認知部分占百分之二十五為原則,依據課程標準,並參酌學生身
        心發展狀況,擇項辦理。
   (二) 技能部分占百分之五十為原則,依據課程標準,並參酌學生身心
        發展狀況,擇項辦理。
   (三) 情意部分占百分之二十五為原則,依學生日常學習及行為表現,
        以評量表記錄,予以評定。
一三  學生定期考查時,因事經准假缺考者,准予銷假後立即補考,並於
      學期成績結算前辦理。但無故缺考者,不准補考,其缺考學科之成
      績以零分計算。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 因公、假喪或不可抗力事件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 因事、因病請假缺考者,其成績如為六十分或未達六十分者,依
        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七折計算。
一四  考查學生之能否畢業,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 兼具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
        1 綜合表現成績,六學期均達丙等以上者,或三年級第二學期達
          丙等以上並經審核通過者。
        2 一般學科及藝能學科,六學期均有五科以上達丙等以上者,或
          三年級第二學期有六科以上達丙等以上者。
   (二) 修業期滿成績不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五  學生於每次成績考查期間,對於某一學科缺課 (公假除外) 之時數
      ,達該考查期間時數三分之一時,不得參加該次考查。
一六  學生曠課時,學校應與學生家長或監護人聯繫,每學期如曠課累計
      達三週者,該學期成績不予考查。
一七  學校應將學生之學期成績,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
      通知中除綜合表現、一般學科及藝能學科成績外,並得將各項心理
      測驗分析結果及其性格特質、學習能力、生活態度、特殊才能等加
      以具體說明,提出積極建議。
一八  選修科目成績之考查,其性質屬一般學科者,參酌一般學科辦理;
      屬藝能學科者,參酌藝能學科辦理。
十九、本要點自八十九學年度起實施。
      本要點修正條文自九十三學年度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