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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為了解學生學習成效,做為診斷與補救教學,以及教師改 進教學之參考,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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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市國民中學補習學校 (以下簡稱國中補校) 學生成績考查,悉依本 要點之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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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國中補校學生成績考查,應本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原則 ,依綜合表現、一般學科及藝能學科分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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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國中補校學生成績考查,分定期考查與日常考查,其內容應兼顧認知 、情意及技能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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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國中補校學生成績考查,應視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以獎助及輔 導為原則,並依各學科及活動性質,得就下列方式選擇辦理: 紙筆測驗、口試、表演、實作、作業、設計製作、報告、資料蒐集整 理、鑑賞、晤談、校外學習、實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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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國中補校成績 (含綜合表現、一般學科及藝能學科) 考查過程,皆以 百分制計分。學期結束時,學校將各科學期成績轉換成甲、乙、丙、 丁、戊五等第方式紀錄,通知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其成績轉換方式 如下: (一) 甲等:九十分以上至一百分者。 (二) 乙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 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 丁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五) 戊等:未滿六十分者,為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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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綜合表現成績之考查,以八十分為基本分數,並依下列各款規定,分 別予以加減: (一) 依出席考勤結果而予加減之標準: 1.以月份為單位,當月未缺席者加一分,每學期最高以五分為限。 2.全學期事假每滿十五節者,減一分。 3.全學期病假每滿四十節者,減一分。 4.無故曠課者,每節減○‧五分。 5.集會 (包括註冊、始業式、休業式及校外參觀教學等) 無故缺席 者,每滿一次減一分。 6.因婚、公、喪假或不可抗力事件經准假者,不予缺席計。 (二) 導師得參酌學生個別差異,並依學生日常行為表現而予以加減,惟 上下以十分為限。 (三) 依獎懲結果而予加減之標準: 1.大功者,每次加九分。 2.小功者,每次加三分。 3.記嘉獎者,每次加一分。 4.記大過者,每次減七分。 5.記小過者,第一次減二分,第二次減二分,第三次以上者每次減 三分。 6.記警告者,每次減一分。 國中補校應訂定改過銷過辦法,以輔導學生改過遷善。凡依規定程序 審核通過者註銷其記錄。各項各款合計總分超過一百分者,以一百分 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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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一般學科成績之考查,分下列各科辦理: (一) 國文。 (二) 英語。 (三) 數學。 (四) 歷史。 (五) 地理。 (六) 公民。 (七) 社會。 (八) 生物。 (九) 理化。 (一○) 自然科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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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一般學科各項成績考查所占比例,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 一、二年級第一、二學期及三年級第一學期,每學期舉行二次定期 考查,每次占該科成績百分之三十五,共占該科學期成績百分之七 十。日常考查則由教師依日常表現予以評定,占該科成績百分之三 十。 (二) 三年級第二學期,定期考查辦理一次,占該科學期成績百分之五十 ,日常考查占該科成績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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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般學科之學期總平均成績計算方法,以各學生之學期成績乘以各 該學期每週教學時數所得之總和,再以每週教學總時數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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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 藝能學科成績之考查,依下列各科辦理: (一) 生活科技。 (二) 電腦概論。 (三) 體育。 (四) 音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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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 藝能學科各科成績之考查,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 認知部分占百分之二十五為原則,依據課程標準,並參酌學生身 心發展狀況,擇項辦理。 (二) 技能部分占百分之五十為原則,依據課程標準,並參酌學生身心 發展狀況,擇項辦理。 (三) 情意部分占百分之二十五為原則,依學生日常學習及行為表現, 以評量表記錄,予以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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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 學生定期考查時,因事經准假缺考者,准予銷假後立即補考,並於 學期成績結算前辦理。但無故缺考者,不准補考,其缺考學科之成 績以零分計算。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 因公、假喪或不可抗力事件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 因事、因病請假缺考者,其成績如為六十分或未達六十分者,依 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七折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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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 考查學生之能否畢業,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 兼具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 1 綜合表現成績,六學期均達丙等以上者,或三年級第二學期達 丙等以上並經審核通過者。 2 一般學科及藝能學科,六學期均有五科以上達丙等以上者,或 三年級第二學期有六科以上達丙等以上者。 (二) 修業期滿成績不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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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 學生於每次成績考查期間,對於某一學科缺課 (公假除外) 之時數 ,達該考查期間時數三分之一時,不得參加該次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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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 學生曠課時,學校應與學生家長或監護人聯繫,每學期如曠課累計 達三週者,該學期成績不予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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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 學校應將學生之學期成績,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 通知中除綜合表現、一般學科及藝能學科成績外,並得將各項心理 測驗分析結果及其性格特質、學習能力、生活態度、特殊才能等加 以具體說明,提出積極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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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 選修科目成績之考查,其性質屬一般學科者,參酌一般學科辦理; 屬藝能學科者,參酌藝能學科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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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要點自八十九學年度起實施。 本要點修正條文自九十三學年度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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