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中小學發展社團活動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0 月 1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教育處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實施目標: 
(一)統整學生學習經驗,落實五育均衡發展。 
(二)充實生活知能,加強品德實踐。 
(三)激發學生學習興趣,適應個別差異,發展特殊才能。 
(四)實施休閒教育,促進學生身心平衡發展,紓緩學生課業壓力。 
(五)增進校際合作,發揮學校特色。
二、實施要領: 
(一)發展學校社團活動計畫之擬定,學校人力設備、場所及學生興趣等
      條件,作彈性運用,俾能配合實施,發揮最大效果。
(二)發展學校社團活動,須與各科教學密切配合,並兼顧才藝性、科技
      性、康樂性和體能性。
(三)全校教師對發展學校社團活動,均應指導、參與。 
(四)發展學校社團活動,以校內活動為主,校際活為輔。辦理校際活動
      時,國小以高年級,國中以一、二年級為原則。
(五)發展學校社團活動,國中三年級可採彈性做法,對不升學之學生,
      應就其與趣能力輔導參與專注性活動。
三、實施方法: 
(一)校內社團活動: 
      1.學期開始前,國中應將「團體活動」「班會」「週會」和「自習
        」等,國小應將「團體活動」課程彈性編配,妥為規劃設計,適
        當安排於適當時間實施。
      2.學期開始,學校應先公佈選定之社團項目,並印製調查表,分發
        各班學生填寫志願參加項目。
      3.各班導師對各項活動內容性質應詳加說明,指導學生填寫第一、
        第二、第三志願,以作分組依據。
      4.各社團名單、指導教師姓名與活動場所分配等,由訓導處協調各
        處室陳請校長核准公佈之。
      5.學期開始二週內。各社團將學期工作計畫、社團幹部名單及團員
        名冊等送訓(教)導處備查。
      6.學期終了,各社團應將全學期活動成果彙報訓(教)導處備查。
(二)校際社團活動: 
      1.國中以數行政區為一區,由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處
        協調學校商定。國小以行政區為單位,聯合組成「校際社團活動
        執行小組」,由各校校長暨主辦人員參加,推定校長一人為召集
        人,策劃並辦理各項活動。
      2.凡本府舉行有關才藝科技、康樂或體能等單項比賽時,除法令另
        有規定外,以各區校際社團活動競賽績優學校代表參加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