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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施目標: (一)統整學生學習經驗,落實五育均衡發展。 (二)充實生活知能,加強品德實踐。 (三)激發學生學習興趣,適應個別差異,發展特殊才能。 (四)實施休閒教育,促進學生身心平衡發展,紓緩學生課業壓力。 (五)增進校際合作,發揮學校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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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施要領: (一)發展學校社團活動計畫之擬定,學校人力設備、場所及學生興趣等 條件,作彈性運用,俾能配合實施,發揮最大效果。 (二)發展學校社團活動,須與各科教學密切配合,並兼顧才藝性、科技 性、康樂性和體能性。 (三)全校教師對發展學校社團活動,均應指導、參與。 (四)發展學校社團活動,以校內活動為主,校際活為輔。辦理校際活動 時,國小以高年級,國中以一、二年級為原則。 (五)發展學校社團活動,國中三年級可採彈性做法,對不升學之學生, 應就其與趣能力輔導參與專注性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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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方法: (一)校內社團活動: 1.學期開始前,國中應將「團體活動」「班會」「週會」和「自習 」等,國小應將「團體活動」課程彈性編配,妥為規劃設計,適 當安排於適當時間實施。 2.學期開始,學校應先公佈選定之社團項目,並印製調查表,分發 各班學生填寫志願參加項目。 3.各班導師對各項活動內容性質應詳加說明,指導學生填寫第一、 第二、第三志願,以作分組依據。 4.各社團名單、指導教師姓名與活動場所分配等,由訓導處協調各 處室陳請校長核准公佈之。 5.學期開始二週內。各社團將學期工作計畫、社團幹部名單及團員 名冊等送訓(教)導處備查。 6.學期終了,各社團應將全學期活動成果彙報訓(教)導處備查。 (二)校際社團活動: 1.國中以數行政區為一區,由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處 協調學校商定。國小以行政區為單位,聯合組成「校際社團活動 執行小組」,由各校校長暨主辦人員參加,推定校長一人為召集 人,策劃並辦理各項活動。 2.凡本府舉行有關才藝科技、康樂或體能等單項比賽時,除法令另 有規定外,以各區校際社團活動競賽績優學校代表參加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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