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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中學附設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7 月 1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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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為符應終身教育發展潮流,提供失學國民求知需要,期使
    逾齡失學國民能接受完整國民教育之機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市國民中學附設國民中學補習學校 (簡稱國中補校) 置校長一人,
    由原校校長兼任,綜理校務,下置校務主任、組長、人事主任、會計
    主任、總務主任及各類事務人員,均由原校編制內人員兼任為原則,
    必要時依規定約僱專任幹事,其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如附表一) 。
三  國中補校核支兼任或專任人員,工作補助費、導師費及兼職交通費 (
    如附表二) 。
四  國中補校預算之籌編,由市府編列預算支應。
五  國中補校師資任用、任課時數、鐘點費及導師費計支方式如下:
 (一) 由校長聘原校教師兼任為原則,教師授課時數,每週兼代課以九節
      為限。
 (二) 各機構公務人員及校長兼職授課者,每週以四節為限。
 (三) 依課程需要,得聘請校外大學畢業或具專長人士任教,每週以十六
      節為限。
 (四) 所有兼課教師授課鐘點費,各依授課時數比照國中教師鐘點費標準
      計支。
 (五) 兼課教師每學年度合支鐘點費月數比照日校標準辦理。
六  國中補校免收學費,得酌收其他費用,其收費標準比照有關規定辦理
    。
七、國中補校學生設班人數規定如下:
 (一) 每班學生人數十二人至三十人。
 (二) 一年級第三十一人起設第二班。
 (三) 二、三年級班級數依前學年班級數為原則。
八  國中補校教學科目及每週教學時數依教育部發布之國民中學補習學校
    課程標準規定辦理。
九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自九十年八月一日起實施。
    本要點修正條文自九十三學年度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