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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中小學學校午餐副食品採購注意事項(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3 月 1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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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為使學校辦理學生營養午餐之副食品採購符合法規規範,
    特定訂本注意事項。
二  本市學校午餐副食品採購依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規定辦理。
三  除調味品、食油、雜貨等由校方訪價依規定採購外,餘副食品採購規
    定如下:
 (一)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副食品採購,得每日由廚工前往市場依不
      同菜單之標的,向不同供應廠商辦理採購。
 (二) 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以公開取得三家以上
      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進行比價或議價辦理,或
      由承辦採購單位視業務需要,經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採限
      制性招標辦理。
四  副食品採購,如以於廠商簽訂供應契約方式辦理,其規定如下:
 (一) 採購金額未達公告金額時,依前點規定辦理。
 (二) 採購金額達公告金額以上時,除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
      ,或符合同條文第一項其餘條款情形之一並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得
      採限制性招標外,以選擇性招標或公開招標方式辦理,並得採最有
      利標或複數決標。
五  午餐副食品採購金額由各校依本法第十四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
    之規定為認定。
六  副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應符合中央主管機
    關之規定。
七  學校採購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應有中文及通用符號之
    顯著標示,其註明事項如下:
 (一) 品名。
 (二) 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其為兩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
      標明。
 (三) 食品添加物名稱。
 (四) 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外進口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
      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 有效日期: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或
      保存條件者,應一併標示之。
 (六)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八  果蔬類等農產品,須汪意其農藥殘毒量,以免發生農藥中毒等不幸意
    外事件。
九  家禽及海鮮類等副食品,須注意其鮮度,以確保學童健康。
一○  本府於每學期初調查各校供應廠商,並將名單函知衛生局以作為不
      定期抽查之參考。
      附註︰副食品採購預算公式︰一所五○○人的學校,一學年 (學期
            ) 供應午餐一八○天 (九○天) ,每人每天副食費以廿元計
            ,採購預算為一、八○○、○○○元 (九○○、○○○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