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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方案申請程序及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6 月 3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教育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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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要點依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  本要點所稱特殊教育方案適用於現行體制班別安置下無法滿足學生之
    特殊教育需求者。
三  特殊教育方案包含下列項目:
 (一) 復健治療。
 (二) 定向行動。
 (三) 聽能訓練。
 (四) 語言治療。
 (五) 心理治療。
 (六) 專題研究。
 (七) 其他。
四  申請特殊教育方案計畫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 基本資料。
 (二) 能力評估。
 (三) 需求項目。
 (四) 需求原因。
 (五) 執行期間。
 (六) 經費預估。
 (七) 人力支援。
 (八) 預期效益。
五  各校應針對申請方案逕行初審,並於每學期開學後二週內,檢附相關
    資料,呈報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審查。
六  督導與考核:
 (一) 計劃執行期間,本府得視需要逕行督導。
 (二) 各校應於計劃執行結束後一個月內,彙整實施成果,送本府備查。
七  經費: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逐年編列預算或相關補助款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