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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教育階段重度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補助費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6 月 2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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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要點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二  本要點所稱重度障礙者係指智能障礙、肢體障礙、多重障礙、自閉症
    、身體病弱、嚴重情緒障礙等學生其在身心障礙手冊列為重度、極重
    度者,或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鑑輔
    會) 鑑定為重度障礙學生。
三  申請資格:設籍本市國民教育階段未在政府委託社會福利機構附設特
    殊教育班就讀及未享有公費待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 經鑑定無法適應就讀一般公私立國民中小學特殊學校 (班) 之重度
      身心障礙者。
 (二) 符合在學需相關支持服務者。
四  教育補助費金額:
 (一) 教育補助費以支付學生之兼任教師助理員輔導費為原則。
 (二) 每生每年以十個月合計,每週十小時,每月不超過四十小時,每小
      時輔導費以一百元計。
 (三) 特殊需求者另案送鑑輔會審核。
五  申請日期:每學年開學一個月內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六  申請手續: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於規定期限內由其巡迴輔導教師或
    級任導師檢附相關證件、填妥申請表 (如附表) 、送請學校特殊教育
    推行委員會初審後陳報鑑輔會申請。
七  就學狀況變動時,由轉入學校提出申請。
八  兼任教師助理員應在巡迴輔導教師或級任導師監督下,協助教學等相
    關事宜。每月應向巡迴輔導教師或級任導師提出教學輔導記錄。
九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市政府編列預算及相關補助款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