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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獎助學金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5 月 3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教育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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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要點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二  獎助對象:凡就讀於臺中市所屬各國民中小學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
    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為身心障礙之學生。
三  獎助標準:
 (一)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獎學金:
      1 代表學校參加政府核定之競賽或展覽表現優異獲獎者。
      2 上學年度學業成績在八十分以上,且品行優良取得相當證明者。
 (二) 上學年度學業成績在六十分以上,且品行優良取得相當證明,符合
      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助學金:
      1 家境清寒有相關單位證明者。
      2 參加校內外比賽成績優秀者。
      3 有特殊表現獲得師長嘉評者。
      如申請名額超過獎助名額則依障礙程度及獎助標準先後順序核發。
四  獎助名額:獎學金五十名,助學金一百五十名,合計二百名,獎助名
    額比例得視實際狀況調整之。
五  獎助金額:獎學金每名新臺幣八千元,助學金每名新臺幣四千元。
六  申請日期:每學年開學一個月內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七  申請程序:請各校推薦符合獎助標準之學生,填妥申請表並檢附相關
    證明,於規定申請期限逕送本府審核。
八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市政府編列預算及相關補助款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