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本要點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
|
二 申請對象:凡就讀於臺中市所屬各國民中小學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 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為身心障礙之學生。
|
|
三 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 (以下簡稱各校) 應設置身心障礙學生專用資源 教室,或與鄰近學校共組資源中心,並指定專人管理。
|
|
四 各校應配合身心障礙學生之需求,提供無障礙學習環境。
|
|
五 為協助各類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活動,各校應提供調頻助聽器、盲用 電腦、擴視鏡、放大鏡、點字書籍、溝通板、輪椅等必要之教育輔助 器材。
|
|
六 為因應各類身心障礙學生之個別差異及需求,各校應提供錄音、報讀 、提醒、手語翻譯、代抄筆記、生活協助、復健治療、家庭支援、家 長諮詢等相關支持服務,以增進學習與生活適應。
|
|
七 身心障礙學生於接受國民教育時,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各校免費提 供交通服務;確有困難,無法提供者,得補助其交通費。
|
|
八 各校應定期舉辦研習或研討會,協助教師與家長增進特殊教育知能。
|
|
九 申請程序:凡符合條件且有需求者,由家長或級任導師於每學期開半 個月內填妥申請表向學校提出申請。
|
|
一○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逐年編列預算或相關補助款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