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6 月 1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教育處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  本要點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二  申請對象:凡就讀於臺中市所屬各國民中小學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
    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為身心障礙之學生。
三  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 (以下簡稱各校) 應設置身心障礙學生專用資源
    教室,或與鄰近學校共組資源中心,並指定專人管理。
四  各校應配合身心障礙學生之需求,提供無障礙學習環境。
五  為協助各類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活動,各校應提供調頻助聽器、盲用
    電腦、擴視鏡、放大鏡、點字書籍、溝通板、輪椅等必要之教育輔助
    器材。
六  為因應各類身心障礙學生之個別差異及需求,各校應提供錄音、報讀
    、提醒、手語翻譯、代抄筆記、生活協助、復健治療、家庭支援、家
    長諮詢等相關支持服務,以增進學習與生活適應。
七  身心障礙學生於接受國民教育時,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各校免費提
    供交通服務;確有困難,無法提供者,得補助其交通費。
八  各校應定期舉辦研習或研討會,協助教師與家長增進特殊教育知能。
九  申請程序:凡符合條件且有需求者,由家長或級任導師於每學期開半
    個月內填妥申請表向學校提出申請。
一○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逐年編列預算或相關補助款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