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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立各級學校校園開放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5 月 3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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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開放市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校園,提倡正當休閒活動,推廣全民運動及社教文化活動,特訂定本
    要點。
二、學校校園開放範圍為運動場、球場、活動中心、禮堂、教室、圖書館
    (室)等,其餘範圍得由學校視實際情況辦理開放。
三、學校校園開放時間如下: 
(一)平日:五時至七時、十七時三十分至二十時。 
(二)國定假日、例假日及寒暑假:五時至二十時。 
    前項開放時間學校得視季節及實際需要,於報本府同意後調整開放時
    間。
四、校園開放提供一般民眾及機關團體從事各種有益身心健康之休閒活動
    及社教文化活動,不得涉有營利行為。
五、學校之運動場、球場等戶外活動空間應提供民眾個人休閒及運動。但
    租用學校校園辦理活動時,應向學校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應填具租用申請書,於租用七日前向學校提出,經學校核准
    並簽訂場地租用契約,繳納場地租用費及保證金後始得使用。
    前項場地租用費包括水電費、清潔維護費及基本租金。
六、學校校園場地租用費及保證金應依臺中市立各級學校場地租用收費參
    考表,自訂收費標準表報本府備查並予以公告。
    前項臺中市立各級學校場地租用收費參考表由本府另定之。
七、申請租用學校校園辦理公益慈善活動,經學校核准者,除水電費及清
    潔維護費外,得免收取基本租金,但仍應繳交保證金。
    本府主辦或共同辦理活動需使用學校校園者,免收取場地租用費及保
    證金。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得拒絕其進入校園,或請其離去,如不聽從管
    理人員指揮,必要時得請轄區警察人員協助取締或處理:
(一)酗酒或精神異常者。 
(二)流動攤販及推銷物品者。 
(三)聚眾鬥毆及吵鬧者。 
(四)破壞公物及其他不法行為者。 
(五)未經許可隨意進入未開放使用場地者。 
(六)隨意張貼或污損校園環境。 
(七)攜帶牲畜、危險物及違禁品進入學校者。 
(八)其他影響校園安全之行為。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立即中止使用及租用;已繳納場地租用費及保證
    金均不退還,如有損害並應負賠償責任。
(一)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者。 
(二)違反公序良俗。 
(三)有營業行為者。 
(四)有安全顧慮者。 
(五)有影響環境衛生顧慮者。 
(六)擅自變更申請活動內容者。
十、學校所收場地租用費一律依會計程序辦理繳庫,其所需水電費、設備
    費、清潔維護費及兼管人員之加班費、誤餐費由學校以收支對列編列
    年度預算支應。其經費支用百分比為:水電費百分之三十、設備費百
    分之二十、業務費百分之十、人事費百分之十、維護費百分之三十。
十一、申請租用學校校園者應負責維持場地內外秩序,並維護公共安全及
      環境衛生,用畢後應即回復原狀,如有損害並應賠償。未即時回復
      者,學校得僱工清潔或修復,所需費用由保證金扣除,如有不足,
      應予追償。
十二、學校應依本要點衡酌學校資源、當地實際狀況與需求,自行訂定學
      校場地開放管理規則,並予以公告。
十三、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