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目的:指導學生充分利用假期,擴充學習領域,充實生活內涵,以達 到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
|
|
二 實施原則: (一) 活動設計:須具備趣味性、感性、知性、且各項活動內容兼顧並重 。 (二) 學生應自由參加,並經學生家長之書面同意。 (三) 師生共同參與活動設計,活動方式力求靈活變化。 (四) 活動之實施,知、情、意兼顧並應注意學生安全。 (五) 學校辦理此項活動應善用社會資源,並與義工制度及社團活動相結 合。
|
|
三 實施內容: (一) 生活教育:包括禮儀、倫理道德、整潔、上放學路隊、生活常規等 項。 (二) 學業活動:公民與道德、健康教育、語文、數學、社會學科及自然 科學等項。 (三) 才藝活動:含輔導活動、童軍、美術、體育、音樂、科技、表演及 傳統民俗技藝等。
|
|
四 實施方法: (一) 假期活動實施範圍: 1 暑假。 2 寒假。 3 週休二日。 4 春假。 5 其他法定長期假期。 (二) 舉辦活動期間: 1 暑假以四週為原則 2 寒假以二週為原則 3 新生學藝活動以四週為原則。以上每週以五天、每天以四小時為 原則。 4 週休二日等期間舉辦活動,得依實際需要規畫節數。 (三) 學生參加活動可收取活動指導費,收費標準計算方式:鐘點費×每 週節數×週數÷0.七÷三0人。班級人數以三0人為原則,超過 三0人以上學校,得酌減收費。 (四) 學生家境清寒低收入或單親家庭生計困難者,應准其免繳納費用。 中途參加活動之學生按參加之週數核實收費。 (五) 收費應正式給據,並應列入學校會計處理專款專用。 (六) 所收費用之開支包括指導教師鐘點費及行政費,其中鐘點費不得少 於七十%,且指導教師鐘點費為優先處理,並比照一般授課鐘點費 標準支給為原則。 (七) 行政費之支給:包括工程作人加班費、事務費,及充實教學有關之 軟硬體設備費。 (八) 如參加人數較少,收費不敷支出時,由學校開會共同研商酌予降低 各項支出標準。 校外活動應以兩小時折算一節,但每天以三節為限。 (九) 不參加活動之學生,應指導訂定假期生活計畫表、安排假期作業, 並隨時與其家庭聯繫,以督促養成規律之生活,及自我學習之良好 習慣。同時規定定期返校,以了解其生活狀況。 (一○) 各校辦理假期學習活動,應聘請具有專長教師負責指導,並擔任 活動工作。全體教師除有特殊緣故不能擔任指導工作外,均應負 有指導之責任。 (一一) 各校得利用社會具備專長人士或家長,協助學校辦理假期學習活 動,並鼓勵學校採校際合作方式,充份利用師資設備,以交換或 共同使用,互通有無,提高學習活動效果。 (一二) 各校辦理假期學習活動可跨年級實施。 (一三) 辦理假期學習活動應符合教育目標,不得違背法令或政策,使活 動過程達到實質教育意義。
|
|
五 考核與獎懲: (一) 假期活動中學生之行為,悉依照國民中小學學生獎懲辦法處理,並 得與次學期或次學年度操行成績合併計算。 (二) 本府對各校實施假期學習活動,應組織專案小組,加強督導,督導 方式分定期與不定期抽訪;抽訪情形應有詳紀錄,辦理績優者給予 獎勵,若有違規者,予以議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