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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4 月 1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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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二條訂定之。
二、臺中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置主
    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處處長兼任;總
    幹事一人,由教育處特殊教育科科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業務承
    辦人兼任;另設置委員十九至二十五人,由市長聘請學者、專家、衛
    生醫療、教育、社會福利、家長、特殊教育團體等代表及教育處相關
    行政人員為委員。
三、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代表服務機關出任者應
    隨其本職進退。外聘之委員,每次會議時得支領會議出席費及酌給交
    通費。
四、鑑輔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定期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
    員召集之;若有半數以上委員認為需要召開會議時,主任委員應立即
    召開會議。另有關之學生家長得列席鑑輔會相關會議。
五、鑑輔會在滿足各類特殊教育學生學習需要為前提下,應本最少限制的
    環境為原則,以綜合服務及團隊方式,辦理下列事項:
(一)議決鑑定、安置及輔導之實施方式與程序。 
(二)建議專業團隊及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應遴聘之專業人員。 
(三)評估特殊教育工作績效。 
(四)執行鑑定、安置及輔導工作。 
(五)提供特殊教育學校(班)設置、增減班之建議意見。 
(六)其他有關特殊教育鑑定、安置及輔導事項。
六、鑑輔會會議決議事項,報經市長核定後交由業務主管單位執行;若涉
    及本府其他單位主管業務時,各單位應配合辦理。
七、鑑輔會為適時處理有關特殊學生之鑑定及就學輔導事宜,得依業務執
    行需要,以任務編組方式設置下列工作小組:
(一)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小組。 
(二)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小組。 
(三)心理評量小組。 
(四)特殊教育業務及教學績效訪視小組。 
(五)其他有關特殊教育鑑定、安置及輔導工作小組。 
    每一工作小組各置召集人一人,組員若干人。各組召集人及小組成員
    ,由鑑輔會總幹事遴聘適當人員兼任。
八、鑑輔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及相關單位補助款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