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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特殊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4 月 1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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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一條訂定之。
二、臺中市特殊教育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
    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處處長兼任;總幹事一人由教育處
    特殊教育科科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業務承辦人兼任;另設置委
    員十五至二十一人,由市長聘請學者、專家、衛生醫療、教育、社會
    福利、家長、特殊教育團體等代表為委員。
三、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代表服務機關出任者應
    隨其本職進退。外聘之委員,每次會議時得支領會議出席費及酌給交
    通費。
四、本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定期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
    召集之;若有半數以上委員認為需要召開會議時,主任委員應立即召
    開會議。
五、本會主要任務如下: 
(一)促進特殊教育之發展。 
(二)處理各項權益申訴事宜。 
(三)其他有關特殊教育諮詢事項。
六、本會接受各級學校申訴評議決定書後,認有疑義或經申訴或法定代理
    人陳情者,得視實際需要,儘速邀請諮詢委員三人至五人組成專案小
    組,對該申訴案之處理進行瞭解,必要時,並得通知該學校、申訴學
    生及關係人出席說明。
七、本會會議決議事項,報經市長核定後交由業務主管單位執行;若涉及
    本府其他單位主管業務時,各單位應配合辦理。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及相關單位補助款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