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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委員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5 月 0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經濟發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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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臺中市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
    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功能,除依照臺中市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
    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外,並為健全工業區開發、管理機制,特設置臺
    中市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設置依本要點
    之規定。
二、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事項。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事項。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委員八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本府財政處處長。
(二)本府經濟發展處處長。
(三)本府都市發展處處長。
(四)本府地政處處長。
(五)本府主計處處長。
(六)本府法制處處長。
(七)臺中市環境保護局局長。
(八)臺中市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總幹事。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經濟發展處副處長兼任,幹事二人
    ,分別由本府經濟發展處產業發展科及工業科科長兼任,本委員會業
    務由經濟發展處產業發展科及工業科辦理。
五、本會會議由業務單位於必要時,提請召集人擇定時間,邀集各委員出
    席會議,應有委員合計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召集人因故未能
    參加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主持之。
六、本會開會時,得邀請臺中工業區服務中心、工業區事業單位代表及本
    府有關單位派員列席。
七、委員決議執掌事項後,交由業務單位執行,本會行文時以本府名義行
    之。
八、本會屬任務性成立編組,至基金結束時解散。
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於提經本小組會議討論通過後得視需要增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