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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臺灣省政府七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七八)府警行字第一0九五四二 號函頒「健全警勤區增進警民合作維護社會治安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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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加強警民合作,發揮守望相助精神,共同防制犯罪,維護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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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行項目: (一)防止搶劫、竊盜案件發生:租戶應隨時提高警覺,互相照應,如發 現行跡可疑人物,應注意監視防範,必要時立即通知警方處理,以 保租戶安全,杜絕搶劫竊盜案件發生。 (二)提供犯罪情報,協助警方維護治安。租戶發現有非法製造、販賣、 持有槍械、彈藥、危險管制物品或違法走私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之 犯罪行為者,應速將犯罪情報、線索提供警方偵查,共同維護治安 。 (三)防患及協助災害:市場內不存放易燃危險物品,時時提高防火警覺 ,一旦發生火警,應即撥一一九通知消防單位,並結合租戶協力撲 救。 (四)救助急難:租戶遇有疾病傷害,應互相照顧代為延醫或護送醫院治 療,對於貧病交迫或罹難身亡之家屬,應適時予以慰問,必要時並 發動救濟。 (五)共同維護環境整潔,防止公害發生:租戶攤舖位環境應經常打掃保 持整潔、垃圾不任意傾倒,共同維護市場環境衛生,遇有污染公害 事件發生,應立即報請市場管理員或環保單位處理。 (六)化解糾紛:租戶應本互敬互愛、和睦相處,遇有糾紛應力求調解息 事。 (七)舉辦聯誼活動:藉市場自治會或管理委員會之組織,經常舉辦租戶 聯誼育樂活動,以增加租戶相互認識瞭解之機會,促進感情交流。 (八)其他互助服務事項:協助租戶辦理婚喪喜慶,政令宣導及其他互助 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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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推行方法: (一)成立守望相助推行委員會: 1.以市場為組織單位,每處市場成立守望相助推行委員會,負責策 劃、推行、輔導、聯繫、協調等事宜,其設立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 (1)守望相助推行委員會之成立及推行,市場管理員應負責督促辦 理。 (2)推行委員會設委員七人至十一人,以該市場熱心公益人士組成 ,任期二年,期滿應重組,委員均為義務職。 (3)推行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自治會會長兼任,副主任委員 一人由主任委員就委員中遴選擔任,襄助主任委員綜理一切會 務辦理一般行政事務及執行委員會之決議事項,並與警勤區員 警共同輔導守望相助隊之成立。 (4)推行委員會可依實際需要分設行政組、財務組、總務組等各組 ,其內部工作之分配,執行及權責之劃分,得由各推行委員會 另訂辦事細則。 (5)推行委員會為常設組織,內設勤務指揮中心,由委員輪流駐會 ,以處理各種狀況之發生並負責與警方聯繫協調。 2.各守望相助推行委員會應籌組「守望相助隊」,其名稱定名為「 臺中市公(民)有○○零售市場守望相助隊」負責各該市場轄區 巡守任務,每隊隊員總數不得少於六人,除隊長限六十歲以下人 員擔任外,其餘隊員之遴選,以年滿二十歲以上五十五歲以下品 德端正,熱心公益且體格強健之男性租戶義務擔任之。 3.推行委員會應將「守望相助隊」全部隊員個人資料建卡納入管理 ,非有特殊情形不得任意更動,隊員勤務訓練及巡守工作之執行 並受警察單位派員負責輔導。 4.推行委員會應覓妥適當場所作為會址,門首懸掛銜牌,其全銜為 「臺中市公(民)有○○零售市場守望相助推行委員會」,會內 置通訊設備、推行委員會名冊、守望相助隊編組名冊、巡守人員 勤務時間輪值表、區域巡邏路線圖及圖說、工作紀錄簿、懸掛值 勤人員牌示。 (二)訂定年度工作計畫: 1.各市場守望相助推行委員會,應於年度開始前分別召開會議,訂 定工作計畫並確實按計畫執行。 2.各市場管理員應將前開工作計畫連同守望相助推行委員會名冊, 守望相助隊編組名冊、巡守人員勤務時間輪值表、市場範圍巡邏 路線及圖說等製作五份報請本府轉送警察局、分局及派出所(分 駐所)備查,如有異動亦同。 (三)充實守望相助裝備: 1.各推行委員會除按市場實際狀況及需要設置崗亭及巡邏箱外,應 充分購置膠盔、臂章、腰帶、警笛、警棍(或齊眉棍)、捕繩、 手電筒、滅火槍(器)、交通指揮捧等基本配備,以供巡守隊員 執行任務之用,隊員服裝式樣由各隊自行統一。至於巡邏用之瓦 斯槍、電擊棒、無線電通話器材等裝備,則視財力並依法令規定 申購。 2.所有裝備應逐年列入財產登記簿,由推行委員會主任委員、總幹 事及守望相助隊隊長共同簽章負責保管使用,辦理移交時亦同, 配備報銷年限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確實執行巡邏任務: 1.巡邏員應遵守勤務須知,按時執行巡邏任務,巡邏前應注意服裝 整潔、佩戴臂章並帶服勤裝備,巡邏時至少應有隊員二人以上相 互協勤,發現狀況立即通知警方處理,除現行犯之逮捕外,巡邏 隊員不得任意攔阻行人強行搜索盤問,或設置路障檢查往來車輛 ,協助警方處理狀況時並受其指揮運作。 2.巡邏隊員除於定點巡邏箱所設簽章表簽章外,並應將任務執行情 形詳細載於工作紀錄簿,推行委員會對此項工作應隨時派員督導 。 (五)守望相助經費之籌設管理: 1.推行委員會推行守望相助工作所需經費除市府依規補助外,應由 市場內租戶共籌分擔,並鼓勵當地寺廟、教會、社團或熱心公益 人士踴躍捐助,推行委員會對所募款項應製發收據並保留存根, 另視實際需要設置「守望相助基金專戶」專款運用,除依規置備 收支簿外,推行委員會應派員確實管理款項之收支並定期公佈帳 目,以昭公信。至於市府所補助之經費應支用於守望相助有關工 作事項,並將支出原始憑證於每年五月底前送市府彙辦核銷。 2.市府所撥之補助款、獎勵金或推行委員會所募款項,動支前應經 推行委員會決議通過。 (六)守望相助會議之召開:守望相助推行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 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就推行工作 加以研討並提出改進意見,於執行工作中如有窒礙難行時,報請本 府經濟發展處協調解決。 (七)守望相助工作之協調及督導: 1.守望相助推行委員會應負責有關推行工作之協調,除受市場管理 員(主任委員)及有關單位督導外,並隨時與轄內警察派出(分 駐)所、警察分局、警察局及經濟發展處保持聯繫。 2.市場管理員(主任委員)應負責市場內守望相助之督導,對守望 相助隊巡邏任務尤應經常督導慰問,予以精神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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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任務訓練講習:推行委員會所屬守望相助隊之任務訓練講習,由所轄 警察分局辦理,隊員應按規定準時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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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成果統計查報:各市場應分別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將其半年推行守望相 助隊執行成果報府,同時將有關成果資料,照片分類裝訂成冊保存, 以供績效考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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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醫療及撫卹:各市場守望相助巡守隊員因執行勤務致傷亡者,其醫療 費及撫卹金之請領,由市場管理員(主任委員)轉報依有關規定報請 警察局核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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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事項: (一)推行守望相助工作,本要點未有規定者,仍應適用其他有關法令。 (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視實際需要適時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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