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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要點係依據臺中市攤販營業許可辦法第七條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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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攤棚攤架之設計,應以美觀並符合實際需求為原則,其規格如下: (一) 攤架高度不超過二‧五公尺,深度與寬度依照每一地區當地特性與 攤商分配面積而訂,但寬、深度以不超過三公尺為限。 (二) 攤架頂端以設計斜屋頂為原則,攤架前側應有遮板不得鏤空,其花 樣與色調應統一。 (三) 攤架設計應採活動式,以便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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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攤棚攤架設備之造型、顏色,除不違反第二點之規定外,其餘皆由攤 販自行設計後,應由自治組織統一交本府審查核可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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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攤販設備規定如下: (一) 攤販所需用具,一律放置攤架內,不得在攤架周圍放置商品及雜物 。 (二) 攤販招牌應置於攤架上,左右不得超過攤架寬度。 (三) 攤架前方明顯處應懸掛營業許可文件。 (四) 攤販集攤位不得隔間及按裝門窗,如設備破舊應予更換。 (五) 所有設備應保持清潔、衛生,並每日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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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攤販營業需使用桌椅及其他設施者,其設置應以整齊劃一為原則並應 為活動式設計,並由自治組織統一規劃設計,經本府審查核准後實施 ,其設計如有改變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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