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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攤販攤棚攤架及設備規格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2 月 1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經濟發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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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要點係依據臺中市攤販營業許可辦法第七條規定訂定。
二  攤棚攤架之設計,應以美觀並符合實際需求為原則,其規格如下:
 (一) 攤架高度不超過二‧五公尺,深度與寬度依照每一地區當地特性與
      攤商分配面積而訂,但寬、深度以不超過三公尺為限。
 (二) 攤架頂端以設計斜屋頂為原則,攤架前側應有遮板不得鏤空,其花
      樣與色調應統一。
 (三) 攤架設計應採活動式,以便移動。
三  攤棚攤架設備之造型、顏色,除不違反第二點之規定外,其餘皆由攤
    販自行設計後,應由自治組織統一交本府審查核可後施行。
四  攤販設備規定如下:
 (一) 攤販所需用具,一律放置攤架內,不得在攤架周圍放置商品及雜物
      。
 (二) 攤販招牌應置於攤架上,左右不得超過攤架寬度。
 (三) 攤架前方明顯處應懸掛營業許可文件。
 (四) 攤販集攤位不得隔間及按裝門窗,如設備破舊應予更換。 
 (五) 所有設備應保持清潔、衛生,並每日清洗。
五  攤販營業需使用桌椅及其他設施者,其設置應以整齊劃一為原則並應
    為活動式設計,並由自治組織統一規劃設計,經本府審查核准後實施
    ,其設計如有改變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