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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查報與取締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9 月 0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經濟發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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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山坡地違規使用之查報取締,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實施範圍及本要點所稱之山坡地為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
    所稱之山坡地。
三、本要點實施範圍內之各區公所應依實際需要調整工作人員,分別按山
    坡地分布狀況及實際需要,以里為單位作為巡查區,規劃巡查路線,
    指派巡查人員,負責查報、制止山坡地違法違規開發、使用行為。
四、巡查人員於巡查區巡視,或因民眾檢舉,發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
    即填具查報表(如附表一),必要時並拍照存證,報請各區公所處理
    :
(一)未經申請核准開發使用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1.濫墾、濫伐及濫葬。
      2.超限利用之農業使用土地。
      3.擅自開發建築、開挖整地、興建水庫、修闢道路、探採礦物、採
        取土石、堆積土石、經營遊憩用地、設置公園、運動場地或軍事
        訓練場、處理廢棄物、廢棄土或其他違法或違規使用行為。
(二)經主管機關核准開發或使用之山坡地,因水土保持設施不良或處理
      不當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1.因施工不當或水土保持設施不良,引起沖蝕、崩塌,危害鄰近地
        區有安全之虞者。
      2.妨礙排水或灌溉者。
      3.影響水源涵養者。
      4.妨礙公共安全或公共交通者。
      5.違規堆積土、石或垃圾等廢棄物者。
      6.未依核定計劃施工者。
(三)其他違規使用山坡地及違反國土保安、自然生態環境者。
五、區公所應辦理下列工作:
(一)查報表記載事項,經查核確屬違規者:
      1.需本依權責查明違規人(土地經營人、使用人、所有權人)。
      2.填送制止通知書(如附表二)予土地經營人或使用人或所有權人
        ;如無法認定經營人或使用人,則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3.將查報表及制止通知書影本函報本府(主管機關)處理,並副知
        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權責逕行處理。
(二)查報表記載事項,經查核不屬違規者,予以存查並副知本府。
六、本府應辦理下列工作:
(一)本府相關單位應先就各區公所或有關機關(單位)所送查報表記載
      事項,迅作下列處理:
      1.山坡地之違規案件,如涉及違反水土保持法或山坡地保育利用條
        例由水土保持主管單位按查報內容,經實地查證,就其違規事實
        ,依據水土保持法或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相關規定處理。
      2.水土保持主管單位,應將處理情形副知原查報區公所或原查報機
        關(單位);如涉及其他目的事業(業務)主管法令者,應移送
        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單位依權責處理。
(二)本府各目的事業(業務)主管機關或單位應就前款有關單位所送查
      報表內容與本單位職掌有關者予以查證後,迅依主管法令規定處理
      。
(三)民眾與發或電話檢舉或逕行查獲之違規開挖或使用案件,應按舉發
      或查獲內容,經查證後,就其違規事實,分移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或單位各依該管法令處理。
(四)本府各有關單位應將區公所查報重大或具爭議違規案件,提報本府
      山坡地違規使用查報與取締處理聯繫小組協調處理並監督辦理。
七、取締與處理工作:山坡地違規案件除本府水土保持單位,依水土保持
    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或有關規定處理外,涉及其他目的事業(業
    務)者,應移送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單位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副
    知水土保持單位。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及工作項目如下:
(一)取締與處理濫伐、濫墾、濫挖、擅自採伐木竹或山坡地超限利用─
      林務單位(本府為經濟發展處)。
(二)取締與處理擅自開挖建築─都市發展處。
(三)取締與處理擅自興建水庫─建設處。
(四)取締與處理擅闢道路─與非農業使用業務有關者為各該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或單位。
(五)取締與處理擅自探採礦物─省礦務局會同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或單位。
(六)取締與處理擅自經營遊憩用地─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單位。
(七)取締與處理擅自設置墳墓─民政處、都市發展處(違建部份)。
(八)取締與處理擅設公園─建設處。
(九)取締與處理擅設運動場地─教育處。
(十)取締與處理擅設軍事訓練場─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單位。
(十一)取締與處理擅自傾倒廢棄物─環保局。
(十二)擅自傾倒廢棄土─都市發展處、環保局。
(十三)取締與處理擅自採取土石─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單位。
(十四)取締與處理擅自堆積土石─都市發展處、環保局。
(十五)取締與處理其他違法違規挖、填土石及開挖整地行為─各該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或單位。本市辦理山坡地違規使用案件查報與取締
        作業流程如附表三。
八、第七點所列之各種違法違規開發或利用行為,涉及違反區域計畫法、
    都市計畫法部分,另由本府都市發展處依法辦理,其涉及違法營業交
    易行為應移財稅單位依法辦理。
九、山坡地違法或違規案件之處理,必要時巡查人員得憑機關服務證洽請
    當地警察機關派員協助處理。
十、本府應於每月五日前,將上月違規使用山坡地查報與取締工作月報表
    及裁處違反水土保持法暨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罰鍰及繳納情形月報表
    、山坡地違反水土保持法規定經限期改正案件檢查情形統計報告表、
    移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土地管理機關另為查處案件統計報告表函送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依本要點實施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
    得另訂定考核要點,按年度嚴加考核成果得失,分別獎懲。
十一、對處理山坡地保育利用之查報與取締工作,確有績效者,及違規使
      用山坡地經處罰有案者之舉發人,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獎勵辦法
      給與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