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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菸酒聯合查緝小組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2 月 0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財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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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二、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菸酒稽查及取締工作,特設置菸
    酒聯合查緝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私劣菸酒查緝及私劣菸酒資料之蒐集。
(二)菸酒抽檢及衛生檢查。
(三)檢舉案件之處理。
(四)上級交辦或其他查緝相關事項。
四、本小組為任務編組,置委員十人,由本府祕書長、本府財政處處長、
    本府經濟處處長、本府新聞處處長、本府行政處處長、本府法制處處
    長、本府消費者保護官、本市警察局局長、本市衛生局局長、本市環
    保局局長兼任。
    前項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委託他人代理。
五、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祕書長兼任,每年召開會報一次,必要時得
    隨時召開臨時會。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
    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會議主席。
六、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財政處處長兼任,置秘書一人由菸酒管理
    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秘書業務;另置幹事七至十五
    人,由第四點參加之單位派員兼任。
七、本小組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以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八、本小組各單位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財政處:依菸酒管理法主辦查緝、沒收、沒入物之保管、銷毀、違
      章裁罰、行政罰及刑罰案件管制、獎金分配等。
(二)經濟處:依工商登記相關法令蒐集通報查核。
(三)新聞處:依菸酒管理法及新聞相關法令對菸酒廣告促銷查核。
(四)行政處:為一般行政事務之支援。
(五)警察局:
      1.辦理刑事案件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並副知本府財政處。
      2.執行本小組任務時依菸酒管理法規定派員協助(包括聲請搜索票
        )。
(六)衛生局:依菸酒管理法及衛生相關法令對菸酒衛生查核。
(七)環保局:依環保相關法令對菸酒環保查緝及協助菸酒銷毀環保工作
      。
九、本小組執行稽查或取締任務,其實際成員得視任務之需要機動調整。
十、本小組人員均為無給職,不得支領兼職交通費。
    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財政處編列預算支應。
十一、本小組行文時,以本府名義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