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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縣公有路外停車場收費管理自治條例(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3 月 1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001102983號公告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交通類/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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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自治條例依停車場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管理機關(單位
)為本府交通旅遊處或各鄉(鎮、市)公所。
第 3 條
公有停車場得由管理機關依區域、流量、時段之不同,擇定費率種類、收
費方式、收費時間,分別規定公告之;並得因特殊情況需要,採累進或折
扣方式計費,費率最高不得超過甲種費率,最低不得少於己種費率。收費
費率依附表之規定。
前項收費方式,因應時段或特殊需要,管理機關得採停車月票收費。
第 4 條
管理機關得每半年檢討費率一次,如收費時間內平均每小時停車數高於收
費停車位總數之百分之八十或低於百分之五十時,得據以提高或降低費率
種類並分別公告之。計時停車之收費標準,其停車時數未滿一小時者,以
一小時計算收費。停車時數逾一小時以上,其超過之不滿一小時部分,如
不逾三十分鐘者,以半小時計算,如逾三十分鐘者,仍以一小時計算收費

第 5 條
委託民間經營之公有收費停車場,費率種類及計費方式準用前二條規定,
並應載明於委託經營招標文件及契約內容。
第 6 條
身心障礙者駕駛之車輛停放於公有停車場者,免予收費。
第 7 條
凡連續停車逾七日未繳費之車輛,停車場應以書面通知車主限期領車並繳
費。
依前項規定通知顯有困難者,得將該書面通知黏貼於車輛,並視為已通知
;逾期未領回或查無車主者,公告招領。
前項經公告招領之車輛逾六個月無人領回者,管理機關得公告拍賣,拍賣
所得價款扣除停車費後,依法提存。
第 8 條
公有停車場對停放之車輛及車內財物,不負保管責任,如遇事故應報警派
員處理。
第 9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