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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地方稅務局組織規程(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5 月 2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7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組織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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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臺中市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法辦理本市各項稅捐稽徵業務,
並執行中央機關委辦事項。
第 3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
長一人,襄理局務。
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科、分局,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財產稅科:掌理地價稅、田賦、房屋稅、契稅稽徵及工程受益費經徵
    等事項。
二、消費稅科:掌理使用牌照稅、印花稅、娛樂稅、各稅違章調查及其他
    臨時交辦事項。
三、資訊科:掌理稅務資訊系統之規劃與執行、電腦軟硬體設備操作、管
    理與維護、資訊教育訓練及課稅資料之處理等事項。
四、法務科:掌理違章漏稅審理處分及行政救濟等事項。 
五、稽核科:掌理各稅覆核及抽查等事項。 
六、服務科:掌理納稅服務、法令宣導、綜合設計規劃、研究發展、管制
    考核及其他稅務行政綜合業務等事項。
七、稅務管理科:掌理退稅案件、欠稅案件處理及稅務管理等事項。 
八、行政科:掌理文書、檔案、庶務、出納等事項。 
九、民權分局:掌理轄區各稅稽徵等事項。 
十、大智分局:掌理轄區各稅稽徵等事項。 
十一、東山分局:掌理轄區各稅稽徵等事項。 
前項各科及分局得視業務需要分股辦事。 
第一項各科、分局職掌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必要時得依地方行政
機關組織準則第八條規定調整之。
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各分局之轄區,由本局公告之。
第 5 條
本局置秘書、科長、分局主任、審核員、股長、稅務員、科員、助理稅務
員、辦事員及書記。
第 6 條
本局設會計科,置科長、專員、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
,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局設人事科,置科長、專員、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8 條
本局設政風科,置科長、專員、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9 條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行或代理。副局長因故不能
代行或代理時,由秘書代行或代理。秘書因故不能代行或代理時,依第四
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或代理之。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1 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
成之:
一、處局長。 
二、副局長。 
三、秘書。 
四、科長。 
五、分局主任。 
七、其他局長指定人員。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之,開會時並為主席,局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職務
代理人擔任主席。
第 12 條
下列事項應經局務會議之決定: 
一、施政計畫與預算。 
二、提請市議會審議之案件。 
三、本局組織編制調整事宜。 
四、涉及各科、分局共同關係事項。 
五、局長交議事項。
第 13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請臺中市政府核定。
第 14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