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為有效管理臺中縣轄內遊動廣告物、維護公共安全、城鄉景觀及交通秩序 ,特訂定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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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遊動廣告物之管理,除有關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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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規則所稱遊動廣告,係指於臺中縣轄區道路內車、船或航空器等交通工 具設置之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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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規則之主管機關為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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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遊動廣告物之設置應以張貼、漆繪、架設及附掛方式為限,並不得設置於 影響安全及視線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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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遊動廣告物應申請許可,並於領得許可證後始得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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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申請遊動廣告物,應備具申請書,註明設置位置、車牌號碼、廣告物內容 、面積等,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身分證、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 行車執照影本)及車身前後左右照片各一張,向本府提出申請審查。 遊動廣告於航空器上設置者,應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申請許可。 遊動廣告於船舶上設置者,應向交通部航政司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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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遊動廣告物許可之有效期限為六個月,並應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依前條 規定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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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遊動廣告物內容或方式有變更者,應於許可有效期限內申請變更之。 前項申請準用本規則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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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遊動廣告物應於該廣告物明顯處所,加註許可證核准機關、日期、字號及 申請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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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本府對違規遊動廣告物執行查處、取締時,得會同警察、環境保護、公路 監理及各鄉(鎮、市)公所或其他有關機關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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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
違反本規則規定者,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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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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