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已核可開發之違規使用:已核可開發之案件違反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 之違規行為,處罰鍰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
|
二 未核可開發之違規使用:經取締查報確屬違反水土保持法之違規行為 ,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須處行政罰鍰者。 (一) 違規面積未滿伍佰平方公尺者,處罰鍰新臺幣陸萬元整。 (二) 違規面積逾伍佰平方公尺以上未滿二千平方公尺者,處罰鍰新臺幣 壹拾萬元整。 (三) 違規面積逾二千平方公尺以上者,處罰鍰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整。
|
|
三 以上違規案如連續違規或經限期改正,逾期仍未依規改正經繼續處分 者,處罰金額均加倍處分。如累計裁罰金額達水土保持法規定最高 ( 新臺幣參拾萬元整) 限額,再處分之金額以水土保持法規定之限額 ( 新台幣參拾萬元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