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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山坡地違規使用罰鍰裁罰基準(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2 月 2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經濟發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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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已核可開發之違規使用:已核可開發之案件違反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
    之違規行為,處罰鍰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二  未核可開發之違規使用:經取締查報確屬違反水土保持法之違規行為
    ,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須處行政罰鍰者。
 (一) 違規面積未滿伍佰平方公尺者,處罰鍰新臺幣陸萬元整。
 (二) 違規面積逾伍佰平方公尺以上未滿二千平方公尺者,處罰鍰新臺幣
      壹拾萬元整。
 (三) 違規面積逾二千平方公尺以上者,處罰鍰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整。
三  以上違規案如連續違規或經限期改正,逾期仍未依規改正經繼續處分
    者,處罰金額均加倍處分。如累計裁罰金額達水土保持法規定最高 (
    新臺幣參拾萬元整) 限額,再處分之金額以水土保持法規定之限額 (
    新台幣參拾萬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