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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0:1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理資訊推動小組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計畫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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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本市地理資訊系統之發展,並配
    合中央國土資訊系統之建立,特設置『臺中市政府地理資訊推動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本市地理資訊系統推行計畫之研議事項。
(二)本市地理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設計、研究發展及應用之推動事項
      。
(三)本市地理資訊系統建立之分工、資料傳輸格式及交換管制等資訊作
      業之協調事項。
(四)本市地理資訊系統電腦設備設置事宜之指導事項。
(五)本市地理資訊系統作業人力轉換之輔導事項。
(六)本市地理資訊系統作業經費籌編及執行之指導事項。
(七)本市地理資訊系統與其他單位電腦作業配合之協調事項。
(八)配合中央國土資訊系統推動之研議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市副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計畫處
    處長兼任,委員十二至十七人,由本府有關機關或單位副主管以上(
    含秘書、專員或技正)一人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處。      
(二)本府教育處。      
(三)本府建設處。      
(四)本府交通處。  
(五)本府都市發展處。
(六)本府社會處。
(七)本府地政處。
(八)本府主計處。
(九)本市消防局。
(十)各地政事務所各一名。
(十一)各區公所及各戶政事務所依需要推舉。
四、本小組幕僚業務由本府計畫處資訊科負責辦理。
五、本小組委員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
    人擔任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
    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本小組於召開委員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機關單位代
    表及本府各相關單位參與諮詢及審議工作。
七、本推動小組各項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
    費。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