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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本市地理資訊系統之發展,並配 合中央國土資訊系統之建立,特設置『臺中市政府地理資訊推動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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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本市地理資訊系統推行計畫之研議事項。 (二)本市地理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設計、研究發展及應用之推動事項 。 (三)本市地理資訊系統建立之分工、資料傳輸格式及交換管制等資訊作 業之協調事項。 (四)本市地理資訊系統電腦設備設置事宜之指導事項。 (五)本市地理資訊系統作業人力轉換之輔導事項。 (六)本市地理資訊系統作業經費籌編及執行之指導事項。 (七)本市地理資訊系統與其他單位電腦作業配合之協調事項。 (八)配合中央國土資訊系統推動之研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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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市副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計畫處 處長兼任,委員十二至十七人,由本府有關機關或單位副主管以上( 含秘書、專員或技正)一人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處。 (二)本府教育處。 (三)本府建設處。 (四)本府交通處。 (五)本府都市發展處。 (六)本府社會處。 (七)本府地政處。 (八)本府主計處。 (九)本市消防局。 (十)各地政事務所各一名。 (十一)各區公所及各戶政事務所依需要推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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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幕僚業務由本府計畫處資訊科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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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委員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 人擔任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 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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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於召開委員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機關單位代 表及本府各相關單位參與諮詢及審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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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推動小組各項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 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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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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