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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里幹事服務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1 月 1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民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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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總則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里幹事服勤管理,並考核其服務
    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里配置里幹事,由區長視里戶數之多寡,面積大小、交通狀況、業
    務繁簡等實際需要,統籌調配之。
三、為使事權統一、運用靈活、里幹事由民政課長承區長之命令指揮監督
    之,在執行其他各課室業務時,受有關課室主管之指導,並受配屬里
    長之督導,辦理里一切公務。
四、里幹事應與里長保持良好業務聯繫,做好為民服務工作。
貳、辦公方式
五、里幹事應於上午集中區公所辦公,下午於區公所簽到後分赴里辦公處
    服勤,並由區公所隨時派員督導考核,兼兩里以上里幹事下午服勤方
    式,由區公所因地制宜調配。
六、里幹事赴里服勤時,應於外出登記簿填明外出事由、地點、往返時間
    ,送請民政課長核准後始得外出,對於外出之里幹事,應由區公所隨
    時派員巡迴督導考核,並作成督導考核報告表,以便隨時查考。
七、各區公所應排定里幹事至區綜合服務臺輪流值勤,輪值方式由各區依
    業務現況另行訂定之,惟輪值排班表應副知里長。
八、里幹事除辦理所屬里業務外,並得由區長統籌調派支援辦理上級交辦
    臨時、重大、緊急業務暨區長指定業務。
參、服務要項
九、里幹事服務事項如下:
(一)推行政令,反映民意及市政建設宣導傳遞事項。
(二)推行里文化、休閒、育樂活動。
(三)辦理里例行會議,應按規定召開鄰長會議、里工作會報、里民大會
      (或基層建設座談會),作成詳細紀錄,建議案專案處理,並加強
      各項建議案追蹤、管制、會勘及催辦工作。
(四)市容查報事項。
(五)辦理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含家暴防治、婦幼安全、兒少受虐、老
      人保護、高風險及弱勢脫困家庭通報、轉介等)及其他社政服務事
      項。
(六)填寫戶長資料名冊及家戶訪問,代繕各種申請書表及辦理里辦公處
      證明事項。
(七)協助推行環保事項、協助地方治安(守望相助、春安、民防……等
      )及災情查報、通報工作。
(八)辦理綜合所得稅輔導申報及協助災害救助案件之受理與勘查工作。
(九)辦理各種公職人員選舉選務工作。
(十)分送有關役政通知單、徵集令及辦理役男身家調查及兵役資料之查
      報。
(十一)應加強原住民之服務,辦理原住民各項福利業務生活輔導及原住
        民生活改進協會輔導等工作。
(十二)里長交辦事項。
(十三)區公所交辦及其他依據法令協辦事項。
十、里幹事應實施家戶訪問,瞭解里民需要,發掘問題,主動服務:
(一)對里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原住民及身心障礙市民、獨居老
      人、高風險及弱勢脫困家庭等每半年至少分別訪問一次。
(二)對指定之個案及家戶或地區訪問。
(三)平時遇有里民電話聯繫應即前往訪問。
(四)遇有急難救助案件,應隨時訪問,並輔導至急難情形解除為止。
    被訪問人如有反應意見或申請服務事項,應立即處理,如非里辦公處
    權責,即陳報區公所處理。
十一、區公所各單位需由里幹事服務事項,應先以送會或交民政課統籌辦
      理,以資聯繫。
十二、區公所每月至少應舉行里幹事工作會報一次,由區長主持,因故不
      能主持時,由秘書代理,區公所各單位主管均應列席,其工作會報
      程序如下:
  (一)報告上次會報主席指示事項執行情形。
  (二)轉達上級重要工作提示。
  (三)報告督導或抽查里幹事服勤績效情形。
  (四)表彰事項。
  (五)各單位工作提示。
  (六)工作檢討及疑難問題之解答或協調。
  (七)主席指示及結論。
     里幹事工作會報得排定「法令實務講解」、「專題報告」或「服務
     心得報告」,工作會報紀錄應函送各里辦公處。
肆、文書處理
十三、里幹事應以訪問與服務為重點,儘量簡化里辦公處文書作業,里辦
      公處文書應備簿冊編號登記,經里長檢閱後按順序裝訂保管,文書
      作業簡化方式如下:
  (一)函:區公所對所轄里辦公處頒發之法令、法令解釋、密件等及同
        一公文涉其他機關必須行文者屬之。
  (二)通知單:區公所對於里辦公處應行通知事項,應以通知單方式為
        之(通知單格式如附件一),里辦公處收到通知單時,應以最迅
        速方式傳達有關鄰戶知悉。
  (三)交辦單:區公所對里辦公處必須將辦理結果陳報區公所者屬之。
        (交辦單格式如附件二)。
  (四)口頭、電話或書面提示:區公所對里辦公處應行交辦事項,無須
        里辦公處陳復者屬之,里幹事應將上述交辦事項錄載於工作綜合
        紀錄簿內。
十四、里辦公處應置下列設備及資料簿冊,各項資料並應隨時更新:
  (一)里辦公處應置備辦公桌椅、記事板及電話。
  (二)必備簿冊:
        1.工作綜合紀錄簿(格式如附件三)。
        2.收發文簿(格式如附件四)
        3.區公所交辦單及辦理情形。
        4.里幹事查報事項查報表。
        5.為民服務案件登記簿。
        6.里幹事外出服務登記簿。
        7.財產登記簿(格式如附件五)。
        8.里經費收支簿及有關原始憑證。
        9.里內各項會議資料及紀錄。
  (三)必備資料:
        1.里沿革概況,行政區域平面圖及里內街道、巷弄分布概況圖。
        2.里長、鄰長名冊暨里工作會報成員名冊(格式如附件六、附件
          六-一)。
        3.里內寺廟、教會、神壇負責人名冊,低收入戶名冊、身心障礙
          市民名冊、原住民名冊。
        4.里內熱心人士及特殊事蹟楷模人士名冊。
        5.戶長資料名冊(應加註電話)。
        6.里服務法令資料及里辦公處證明事項。
伍、查報事項
十五、為加強里幹事服勤績效,擴大為民服務範圍,特規定里幹事查報事
      項(各細目如附件七)如下:
  (一)道路、水溝、橋涵、水利工程等公共設施事項。
  (二)公園、綠地、行道樹、路燈等公共設施事項。
  (三)堆積建材妨害交通及建築廢棄物、材料清除事項。
  (四)妨害公共安全事項。
  (五)廢棄物、水溝、公廁等清理維護事項。
  (六)戶外自來水漏來改善事項。
  (七)電力、電話、電信設施事項。
  (八)社會救助及福利服務(含家暴防治、婦幼安全、兒少受虐、老人
        保護、高風險及弱勢脫困家庭通報、轉介等)事項。
  (九)其他改善生活環境事項。
  (十)其他增進民眾福祉有關事項。
十六、里幹事應利用在里工作時間隨時隨地查察,於發現應行改善事項時
      ,即應本於職責立刻處理,不能處理者即行填寫「臺中市○○區里
      幹事查報事項查報表「(一式三份,如附件八),送區公所核辦,
      時間急迫者,得先以電話通知有關單位處理。
十七、區公所接獲查報表後,應抽存第一聯逐案登記列管。凡屬區公所權
      責範圍者,應即自行處理;至查報事項非區公所權責所能處理者,
      應由區公所轉送本府有關單位或其他機關處理。
十八、本府各單位收到區公所轉送之查報表後,應以最速件處理,並將處
      理結果填列於查報表處理情形欄內。
十九、區公所收到第三聯回單後,應將執行情形登記於原抽存之第一聯處
      理情形欄,再將第三聯交還原查報之里幹事,里幹事應依答復情形
      迅赴原查報事項之現場查證,未處理者立即依行政系統追蹤辦理,
      至處理完畢為止,並將結果登記於第三聯,查報表應裝訂妥為保存
      。
二十、區公所轉送本府各有關單位之查報表,已逾兩週未獲答復者,應予
      查催(催辦單格式如附件九)。
二十一、里辦公處應於每月五日前將上月底之「查報案件統計表」(格式
        如附件十)填送區公所備查;區公所每三個月統計一次。

        【附件十參見臺中市政府公報 89 年冬字合訂本】
二十二、區公所對里幹事查報案件應嚴予督導切實考察,對具有特殊優良
        事蹟者,應於里幹事工作會報公開表揚,對於敷衍塞責或應行查
        報而未查報者,應嚴予懲處。
二十三、本府民政處對於查報案件得隨時派員實地抽查,如發現有查報不
        實或漏查情事或推諉責任不予處理以及區公所督導不週者,視情
        節輕重予以議處。
陸、訓練
二十四、為使里幹事確能吸收必備之專業知能、以改進工作方法、提高工
        作效率、加強為民服務,每年舉辦講習一次,時間由本府視實際
        需要訂定。
柒、督導考核
二十五、區公所對里幹事工作,平時督導考核分工如下(督導考核表如附
        件格式十一):
    (一)業務督導勤惰考核:由民政課長主辦,有關業務主管會辦。
    (二)品德生活考核:由民政單位主辦,人事(政風)單位會辦。

        【附件十一參見臺中市政府公報 89 年冬字合訂本】
二十六、區公所之民政課長應每週核閱里幹事工作綜合紀錄簿一次,據以
        追蹤考核。
二十七、督導考核重點項目:
    (一)里工作會報及其他各項會議執行情形。
    (二)家戶訪問情形(詳核訪問異動記事)。
    (三)民眾疑難問題及請求事項之辦理過程。
    (四)政令宣導成效。
    (五)上級交辦業務之執行成果。
    (六)里幹事之品德操守勤惰及服務態度。
    (七)資料簿冊記載情形。
    (八)里民對里幹事之觀感及里、鄰長之反映。
    (九)里幹事與里內各種組織的連繫情形。
    (十)里辦公經費之動支核銷情形。
    (十一)里幹事查報事項辦理情形。
二十八、督導考核人員對於督導考核項目應嚴格考察,並以核對文書記載
        方式進行,對於督導考核情形,應作成完整之資料,作為年終成
        績考核之依據。其有特殊優劣事蹟者應及時予以獎懲,並提出改
        進意見,據以輔導里業務,達成優良績效。
二十九、區長對里幹事之服務應嚴予考核,並應依公務人員獎懲標準等有
        關規定辦理。服務績優人員由本府或區公所予以表揚並優先調升
        ,服務不力人員之調動,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人地不宜者:為使里幹事適才適所,由區公所調整服務區域或
          調任其他職務。
    (二)里幹事於該區因故難以勝任者:由區公所專案提出,調整至本
          市其他機關服務。
三十、里幹事之服務除里長隨時督導外,區長、民政課長應經常督導,本
      府得派員抽查訪問,抽查訪問時發覺里幹事服務不力者應予議處外
      ,其有情節重大且疏於處理者,相關各層級主管並應受連帶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