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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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里幹事服勤管理,並考核其服務 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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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里配置里幹事,由區長視里戶數之多寡,面積大小、交通狀況、業 務繁簡等實際需要,統籌調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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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使事權統一、運用靈活、里幹事由民政課長承區長之命令指揮監督 之,在執行其他各課室業務時,受有關課室主管之指導,並受配屬里 長之督導,辦理里一切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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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里幹事應與里長保持良好業務聯繫,做好為民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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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辦公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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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里幹事應於上午集中區公所辦公,下午於區公所簽到後分赴里辦公處 服勤,並由區公所隨時派員督導考核,兼兩里以上里幹事下午服勤方 式,由區公所因地制宜調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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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里幹事赴里服勤時,應於外出登記簿填明外出事由、地點、往返時間 ,送請民政課長核准後始得外出,對於外出之里幹事,應由區公所隨 時派員巡迴督導考核,並作成督導考核報告表,以便隨時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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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區公所應排定里幹事至區綜合服務臺輪流值勤,輪值方式由各區依 業務現況另行訂定之,惟輪值排班表應副知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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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里幹事除辦理所屬里業務外,並得由區長統籌調派支援辦理上級交辦 臨時、重大、緊急業務暨區長指定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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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服務要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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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里幹事服務事項如下: (一)推行政令,反映民意及市政建設宣導傳遞事項。 (二)推行里文化、休閒、育樂活動。 (三)辦理里例行會議,應按規定召開鄰長會議、里工作會報、里民大會 (或基層建設座談會),作成詳細紀錄,建議案專案處理,並加強 各項建議案追蹤、管制、會勘及催辦工作。 (四)市容查報事項。 (五)辦理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含家暴防治、婦幼安全、兒少受虐、老 人保護、高風險及弱勢脫困家庭通報、轉介等)及其他社政服務事 項。 (六)填寫戶長資料名冊及家戶訪問,代繕各種申請書表及辦理里辦公處 證明事項。 (七)協助推行環保事項、協助地方治安(守望相助、春安、民防……等 )及災情查報、通報工作。 (八)辦理綜合所得稅輔導申報及協助災害救助案件之受理與勘查工作。 (九)辦理各種公職人員選舉選務工作。 (十)分送有關役政通知單、徵集令及辦理役男身家調查及兵役資料之查 報。 (十一)應加強原住民之服務,辦理原住民各項福利業務生活輔導及原住 民生活改進協會輔導等工作。 (十二)里長交辦事項。 (十三)區公所交辦及其他依據法令協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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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里幹事應實施家戶訪問,瞭解里民需要,發掘問題,主動服務: (一)對里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原住民及身心障礙市民、獨居老 人、高風險及弱勢脫困家庭等每半年至少分別訪問一次。 (二)對指定之個案及家戶或地區訪問。 (三)平時遇有里民電話聯繫應即前往訪問。 (四)遇有急難救助案件,應隨時訪問,並輔導至急難情形解除為止。 被訪問人如有反應意見或申請服務事項,應立即處理,如非里辦公處 權責,即陳報區公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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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區公所各單位需由里幹事服務事項,應先以送會或交民政課統籌辦 理,以資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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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區公所每月至少應舉行里幹事工作會報一次,由區長主持,因故不 能主持時,由秘書代理,區公所各單位主管均應列席,其工作會報 程序如下: (一)報告上次會報主席指示事項執行情形。 (二)轉達上級重要工作提示。 (三)報告督導或抽查里幹事服勤績效情形。 (四)表彰事項。 (五)各單位工作提示。 (六)工作檢討及疑難問題之解答或協調。 (七)主席指示及結論。 里幹事工作會報得排定「法令實務講解」、「專題報告」或「服務 心得報告」,工作會報紀錄應函送各里辦公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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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文書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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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里幹事應以訪問與服務為重點,儘量簡化里辦公處文書作業,里辦 公處文書應備簿冊編號登記,經里長檢閱後按順序裝訂保管,文書 作業簡化方式如下: (一)函:區公所對所轄里辦公處頒發之法令、法令解釋、密件等及同 一公文涉其他機關必須行文者屬之。 (二)通知單:區公所對於里辦公處應行通知事項,應以通知單方式為 之(通知單格式如附件一),里辦公處收到通知單時,應以最迅 速方式傳達有關鄰戶知悉。 (三)交辦單:區公所對里辦公處必須將辦理結果陳報區公所者屬之。 (交辦單格式如附件二)。 (四)口頭、電話或書面提示:區公所對里辦公處應行交辦事項,無須 里辦公處陳復者屬之,里幹事應將上述交辦事項錄載於工作綜合 紀錄簿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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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里辦公處應置下列設備及資料簿冊,各項資料並應隨時更新: (一)里辦公處應置備辦公桌椅、記事板及電話。 (二)必備簿冊: 1.工作綜合紀錄簿(格式如附件三)。 2.收發文簿(格式如附件四) 3.區公所交辦單及辦理情形。 4.里幹事查報事項查報表。 5.為民服務案件登記簿。 6.里幹事外出服務登記簿。 7.財產登記簿(格式如附件五)。 8.里經費收支簿及有關原始憑證。 9.里內各項會議資料及紀錄。 (三)必備資料: 1.里沿革概況,行政區域平面圖及里內街道、巷弄分布概況圖。 2.里長、鄰長名冊暨里工作會報成員名冊(格式如附件六、附件 六-一)。 3.里內寺廟、教會、神壇負責人名冊,低收入戶名冊、身心障礙 市民名冊、原住民名冊。 4.里內熱心人士及特殊事蹟楷模人士名冊。 5.戶長資料名冊(應加註電話)。 6.里服務法令資料及里辦公處證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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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查報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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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為加強里幹事服勤績效,擴大為民服務範圍,特規定里幹事查報事 項(各細目如附件七)如下: (一)道路、水溝、橋涵、水利工程等公共設施事項。 (二)公園、綠地、行道樹、路燈等公共設施事項。 (三)堆積建材妨害交通及建築廢棄物、材料清除事項。 (四)妨害公共安全事項。 (五)廢棄物、水溝、公廁等清理維護事項。 (六)戶外自來水漏來改善事項。 (七)電力、電話、電信設施事項。 (八)社會救助及福利服務(含家暴防治、婦幼安全、兒少受虐、老人 保護、高風險及弱勢脫困家庭通報、轉介等)事項。 (九)其他改善生活環境事項。 (十)其他增進民眾福祉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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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里幹事應利用在里工作時間隨時隨地查察,於發現應行改善事項時 ,即應本於職責立刻處理,不能處理者即行填寫「臺中市○○區里 幹事查報事項查報表「(一式三份,如附件八),送區公所核辦, 時間急迫者,得先以電話通知有關單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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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區公所接獲查報表後,應抽存第一聯逐案登記列管。凡屬區公所權 責範圍者,應即自行處理;至查報事項非區公所權責所能處理者, 應由區公所轉送本府有關單位或其他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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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府各單位收到區公所轉送之查報表後,應以最速件處理,並將處 理結果填列於查報表處理情形欄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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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區公所收到第三聯回單後,應將執行情形登記於原抽存之第一聯處 理情形欄,再將第三聯交還原查報之里幹事,里幹事應依答復情形 迅赴原查報事項之現場查證,未處理者立即依行政系統追蹤辦理, 至處理完畢為止,並將結果登記於第三聯,查報表應裝訂妥為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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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區公所轉送本府各有關單位之查報表,已逾兩週未獲答復者,應予 查催(催辦單格式如附件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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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里辦公處應於每月五日前將上月底之「查報案件統計表」(格式 如附件十)填送區公所備查;區公所每三個月統計一次。
【附件十參見臺中市政府公報 89 年冬字合訂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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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區公所對里幹事查報案件應嚴予督導切實考察,對具有特殊優良 事蹟者,應於里幹事工作會報公開表揚,對於敷衍塞責或應行查 報而未查報者,應嚴予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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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本府民政處對於查報案件得隨時派員實地抽查,如發現有查報不 實或漏查情事或推諉責任不予處理以及區公所督導不週者,視情 節輕重予以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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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訓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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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為使里幹事確能吸收必備之專業知能、以改進工作方法、提高工 作效率、加強為民服務,每年舉辦講習一次,時間由本府視實際 需要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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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督導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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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區公所對里幹事工作,平時督導考核分工如下(督導考核表如附 件格式十一): (一)業務督導勤惰考核:由民政課長主辦,有關業務主管會辦。 (二)品德生活考核:由民政單位主辦,人事(政風)單位會辦。
【附件十一參見臺中市政府公報 89 年冬字合訂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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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區公所之民政課長應每週核閱里幹事工作綜合紀錄簿一次,據以 追蹤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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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督導考核重點項目: (一)里工作會報及其他各項會議執行情形。 (二)家戶訪問情形(詳核訪問異動記事)。 (三)民眾疑難問題及請求事項之辦理過程。 (四)政令宣導成效。 (五)上級交辦業務之執行成果。 (六)里幹事之品德操守勤惰及服務態度。 (七)資料簿冊記載情形。 (八)里民對里幹事之觀感及里、鄰長之反映。 (九)里幹事與里內各種組織的連繫情形。 (十)里辦公經費之動支核銷情形。 (十一)里幹事查報事項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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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督導考核人員對於督導考核項目應嚴格考察,並以核對文書記載 方式進行,對於督導考核情形,應作成完整之資料,作為年終成 績考核之依據。其有特殊優劣事蹟者應及時予以獎懲,並提出改 進意見,據以輔導里業務,達成優良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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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區長對里幹事之服務應嚴予考核,並應依公務人員獎懲標準等有 關規定辦理。服務績優人員由本府或區公所予以表揚並優先調升 ,服務不力人員之調動,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人地不宜者:為使里幹事適才適所,由區公所調整服務區域或 調任其他職務。 (二)里幹事於該區因故難以勝任者:由區公所專案提出,調整至本 市其他機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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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里幹事之服務除里長隨時督導外,區長、民政課長應經常督導,本 府得派員抽查訪問,抽查訪問時發覺里幹事服務不力者應予議處外 ,其有情節重大且疏於處理者,相關各層級主管並應受連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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