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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特優里長績優里幹事及資深與績優鄰長選拔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1 月 1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民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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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基層組織,鼓勵里長及里幹事積
    極推行區里業務工作及慰勉服務資深績優鄰長,以提高服務熱忱,發
    揮里組織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特優里長,應具下列條件:
(一)現任里長且擔任該職務連續四年(一屆)以上。
(二)推行里政及執行上級交辦事項,績效優異。
(三)熱心為民服務,有具體事績,足為楷模。
三、績優里幹事應具有下列條件基本條件:
(一)現任里幹事服務年資連續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考績,二年列甲等、
      一年列乙等以上者。
(二)工作認真、積極進取,勤奮為民服務,品德優良著。
四、績優鄰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品德優良、協助地方建設、熱心為民服務,推行里民大會暨基層建
      設座談會、禮儀範例及端正禮俗宣導等具體事蹟,堪為里鄰楷模者
      。
(二)任鄰長職務二年以上。
(三)最近三年未受刑事處分。
五、資深鄰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連續服務滿二十年以上而未曾接受本項表揚。
(二)最近三年未受刑事處分。
六、特優里長、績優里幹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表揚:
(一)最近三年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分。
(二)最近五年內曾接受本項表揚。
七、特優里長、績優里幹事選拔人數依下列標準辦理:
(一)特優里長由各區公所遴選一名,超過二十五里者增選一名。
(二)績優里幹事每十五名增選一名。
(三)遴選後各區公所應函報本府核定。
八、各區選拔績優鄰長,以一里選拔一位為原則,超過二十鄰者增加一位
    ,四十鄰以上者再增加一位。
    各區資深遴長之遴報,不受人數之限制。
九、各區公所應於每年十月二十日前將符合表揚資格人員,填具推薦表(
    如附件一)、推薦名冊(如附件二),各繕打四份,三份送本府彙辦
    、一份自存。
十、特優里長、績優里幹事由本府頒發獎狀並公開表揚,績優鄰長及資深
    鄰長由各區公所頒發獎狀並公開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