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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里鄰組織及訓練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1 月 1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民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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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里鄰組織部分:
二  加強里辦公處之服務:
 (一) 里辦公處,以設在公有場所為原則,無公有場所者,由區公所洽覓
      適當場所設置。
 (二) 區公所推行各種政令,應簡化各項文書作業並視工作性質妥為計畫
      辦理,其應由里辦公處辦理者,應由里長督促里幹事確實執行。
 (三) 召開里長業務會報,以區為單位,每二個月邀集各里長及里幹事召
      開,並邀請有關單位列席報告有關區內各項業務推展情形,俾互相
      取得連繫,本項會報所需經費,由區公所依照規定標準編列預算辦
      理。
 (四) 鄰長會議:由里長召開,每年至少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並
      得與里工作會報合併舉行,所需經費由區公所編列預算辦理。
 (五) 里幹事之服勤方式,依「臺中市里幹事服務要點」規定辦理。
三  加強里民大會 (或基層建設座談會) :
 (一) 里民大會 (或基層建設座談會) 由各里視實際需要召開,並依「臺
      中市里民大會暨基層建設座談會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二) 里民大會 (或基層建設座談會) 所需經費,由本府或區公所分別編
      列預算辦理。
四  設置里工作會報:
 (一) 為鞏固基層組織宣導政令,發揮里組織功能,各里辦公處應定期召
      開里工作會報,加強里內各種基層組織之配合、協調、連繫,運用
      里之綜合力量,達成里各項建設工作之推行。
 (二) 里工作會報由里長、里幹事、警勤區警員、消防分隊代表、學區內
      國民中學代表、國民小學代表、衛生所代表、後備軍人輔導組長、
      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鄰長及地方熱心人士等共同組成,由里長主
      持。
 (三) 里工作會報內容:
      1 報告上次會報決議案執行情形
      2 里行政業務。
      3 里內應興革事項暨疑難問題協調。
      4 上級交辦事項。
      5 文化、休閒與育樂活動。
      6 守望相助事項。
      7 里民大會 (或基層建設座談會) 籌備事項。
      8 衛生保健與美化環境事項。
      9 里與社區聯繫協調支援事項。
     10 災害防救事項。
 (四) 里工作會報每年應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報,所需經
      費由區公所編列預算辦理。
五  考核競賽:對於里工作之考核競賽,得由本府或區公所另訂計畫辦理
    。
貳 里鄰長訓練部分:
六  為謀求里鄰長瞭解當前法令,以利里政業務之推展,於每屆里長任期
    開始,除由本府舉辦里長講習外,並由區公所每年舉辦里鄰長講習一
    次。
七  里長之講習或研習座談會由本府負責辦理;里鄰長之講習由區公所負
    責辦理,所需經費分別由本府、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
八  里長講習、座談會或里鄰長之講習,本府及區公所均應訂為年度工作
    。
九  區公所辦理里鄰長講習,應將其活動計畫於十五天以前函報本府,並
    於活動結束後將講習辦理情形於二十天內報本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