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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各區小型工程費支應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08 月 1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民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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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基層建設、及迅速有效執行區里
    基層會議及市議會所建議之小型工程,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區小型工程費支應項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區小型工程費支用於市議會建議案暨區里各項會議建議案,各區
      辦理本項工程費動支,應成立審查小組(區公所有關主管)行之。
(二)各區因緊急災害或臨時發生事故時,不立即搶修,將造成危害或嚴
      重影響其他重要施設安全者。其工程費在二十萬元以下之工程授權
      區長全權處理於下次審查會追認之。
(三)每件小型工程預算、各區公所應依照本府建設處檢發之材料單價表
      編列,工程費未滿新臺幣一百萬元者,由區公所自行審核,依政府
      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發包,工程費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須送
      本府聯合發包中心辦理發包。
三、各區小型工程費統列入區公所建築及設備費用,工程簽辦由民政課辦
    理,工程勘查民政課會同社建課行之,設計應由設置技士編制單位社
    建課辦理,發包由行政室辦理;發包後應通知當地里長知照,監工由
    區長指派,驗收由社建課會同民政課辦理,經費核銷由會計員主辦,
    民政課、行政室協助之。成果統計報核由民政課主辦,社建課、會計
    員協辦。各項工程發包及完工後提下次審查會報告。
四、各區執行市議會建議案暨區里各項會議建議案,區公所應先召開審查
    小組會議審查,斟酌輕重緩急予以適切處理,惟有配合款或無償提供
    土地者應優先辦理。
五、區公所對於各里實際需要之建設應於各項會議議決後三十日內完成調
    查、設計、審查。
六、區公所應於每年會計年度結束後,將全區小型工程費支應情形於每年
    一月二十日以前填送小型工程費施設工程統計表、竣工成果表(含照
    片)小型建設工程案執行結果統計表各一份報本府備查。